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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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内容如下:

在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监管年限内,纳税义务人应当自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每年一次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的状况;除经海关批准转让给其他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项目单位外,纳税义务人在补缴税款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后,方可转让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届满时,自动解除海关监管。纳税义务人需要解除监管证明的,可以自监管年限届满之日起1年内,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领取解除监管证明。海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义务人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核实情况,并填发解除监管证明。

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实施管理的原则规定。

释义和理解

由于海关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很难完全依靠自身的力量对减免税货物实施严密、有效的监管,为了改变这种被动局面,加强对减免税货物的后续管理,提高纳税义务人的守法自律意识,降低海关执法风险,保证追征税款的时效期,本条明确规定,在监管年限内纳税义务人应当每年一次向主管海关报告减免税货物的状况。首次将纳税义务人履行不擅自转让或处置特定减免税货物的义务的具体方式以法律规定的形式予以明确,为海关与管理相对人在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事务上取得了一个权利和义务的相对平衡点。所谓“减免税货物的状况”是指减免税货物是否仍处于符合规定的使用状态,用通俗的话说就是,减免税货物是否还在,是否被转让或移作他用。纳税义务人应当对自己的报告负法律责任。

在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内,如果纳税义务人经海关批准将该货物转让给其他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项目单位,这种情况不需要缴纳税款和办理解除监管手续。因为作为受让方的新项目单位享受和转让方同等的税收优惠待遇,新项目单位(受让方)实际继承了原项目单位(转让方)对该减免税货物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要转让给不能享受同等税收优惠待遇的项目单位或进行其他处置,纳税义务人必须先补缴税款,办理解除监管的手续。

根据多年来对特定减免税货物后续监管的实际情况,为降低行政成本,减少监管环节,便利纳税义务人,本条第二款规定,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年限届满时,自动解除海关监管。届时,纳税义务人无需补缴税款,可以随意处置该货物。另外,考虑到部分货物(如汽车等)只有取得解除监管证明,企业才能办理转让等其他后续手续,本条第二款特别规定,纳税义务人需要海关出具解除监管证明的,海关应当在核实情况后填发解除监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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