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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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内容如下:

除另有规定外,税款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可以酌情延长。

税款担保一般应为保证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税款保函,其保证方式应当是连带责任保证。税款保函明确规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应当不短于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

主旨

本条是关于担保期限和担保方式的条款。

释义和理解

过去一直规定担保期限为3个月,但在实际工作中时常因为时间不够需要延长担保期限,或者由于海关有关部门之间未衔接好,一方的工作尚未完成,另一方已将保证金转税了,从而造成工作的被动;另外,《海关法》规定暂时进境货物应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并且在提供担保后可以暂时免纳关税;《关税条例》规定延期纳税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这些都与3个月的担保期限发生冲突,造成海关执法的困难。为此,这次修改《征管办法》将担保期限调整为6个月,以满足海关执法的需要。但应注意,本条第一款规定“税款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并不是说担保期限都是6个月,而是最长不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少于6个月的担保期限。另外,考虑到如果延长税款担保期限都必须由直属海关的关长批准,将严重影响海关的执法效率,缺乏实际可操作性,因此,本条规定“特殊情况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可以酌情延长”,授权人可以是主管副关长,也可以是有关处室的处长。体现了规定既有严格的限制,也有一定的灵活性。

由于作为担保对象的税款的特殊性,为了保证其安全,本条第二款规定税款担保一般应为保证金、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等。

本条第三款规定保函的保证方式应当是连带责任保证,且保函规定的保证期间应当不短于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这里首先必须明确几个概念。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保函的保证方式有两种,一是一般保证;二是连带责任保证。所谓“连带责任保证”是指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具体到海关税款担保,就是海关规定的税款担保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也是《担保法》的法律用语,是指保证人依法承担保证责任的一段时间要素。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上述《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就能够从法律上保证海关税款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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