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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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内容如下: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授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近些年来,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格外受到广大患者和社会各界的关注。无论是对现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制存在的不足给予评说,还是对在我国建立起更为科学、完善的医疗事故鉴定体系加以谋划,其目的都是为如何最终提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公信度见仁见智,为医疗事故争议得到公正处理倾心倾力。

由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直接关系到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如何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与公正性,便成为医患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本条例虽然对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实体性内容作出许多规定,如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医疗事故的分级、处理医疗事故的原则、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医患双方的权利、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设置、鉴定人员的资格、专家鉴定组的产生方式、鉴定期限、鉴定书主要内容等。但是,对其中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如“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中的“随机抽取”,本条例并没有进一步作出“随机”的方式方法、 “抽取”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具体规定,实践中将如何操作以及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必不可少的程序,如鉴定机构应当提前几天通知医患双方当事人出席鉴定会、当事人参加鉴定会的人数、鉴定会纪律、陈述及答辩的顺序、有无时间限制等,这些都需要作出明确规定。不然,无法保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顺利进行,无法保障医患双方当事人实体性权利的最大实现。考虑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涉及的内容比较多,条例又不能规定得很具体,于是授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应当充分体现本条例“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尽可能制定得明确、具体、易于操作。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专家库的设立。如何遴选、聘请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人专家库;按照不同专业对专家进行分类;专家名录应当注明该专家接受高等教育的毕业时间、就读学校、现在执业的医疗机构名称、从事的专业、专业技术职称等。

2.受理。受理方式;受理条件;审查内容;同意受理或者不同意受理的答复等。

3.抽取专家组的方法。抽取专家的时间、地点、方法;谁担任专家组负责人等。

4.调查取证规则。如不得少于2人;出示有效证件;方式要合法;手续要完备;补充调查的情形等。

5.回避。提出回避的时间;方式;应当回避的人员等。

6.鉴定会程序。通知召开鉴定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和人数;宣布鉴定会纪律;宣布专家身份;当事人陈述的顺序;专家询问;当事人补充陈述;专家讨论及表决等。

7.鉴定会记录。如实记录专家意见、表决结果;专家签字等。

8.制作鉴定书。主要内容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书写。

9.鉴定结论送达。可采取通知医患双方当事人到鉴定机构领取、邮寄送达等形式。

10.鉴定期限。鉴定期间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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