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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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内容如下:

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制定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军队医疗机构作为军队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保障军队人员医疗保健的任务,同时,由于部分军队医疗机构对社会民众开放,向社会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又是社会医疗卫生资源的组成部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因此,条例规定的原则也应当适用于军队医疗机构。但是,军队医疗机构更重要的是作为高度集中统一的武装集团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所担负的任务、人员资格条件、编制体制、监督管理方法等,都与地方有所不同。因此,在处理具体问题上,应当与地方有所区别。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也为了体现军队医疗机构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依据条例规定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制定军队医疗机构医疗事故管理办法是必要的。所以,规定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条例制定军队医疗机构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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