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法第二条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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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条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献血法第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条内容如下: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主旨

本条是关于确立无偿献血制度和无偿献血主体的规定。

释义

(一)关于无偿献血制度

多年来,我国存在着三种献血形式:个体供血、义务献血、无偿献血。

个体供血,是公民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自身血液而获取一定报酬的行为。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我国的医疗临床用协主要靠个体供血支撑。由于个体供血受经济利益驱使,供血人员大量频繁抽血,血液质量不断下降,有的不法分子非法组织卖血队伍,到处流窜,互争地盘,各霸一方,从中盘剥渔利,严重干扰了献血管理工作;加上有的采供血机构检测手段落后,一些传染性疾病无法查出,由血液传播的疾病时有发生。

义务献血。1978年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加强输血工作的请示报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开展了公民义务献血活动。义务献血是通过政府献血领导小组或献血委员会向机关、企事业单位分配献血指标,下达献血任务,献血后给予献血者一定营养补助费的献血制度。从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以来,我国的输血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目前,我国已有十多个省、市通过地方立法确立了义务献血制度。全国公民义务献血的比例,由1988年的21. 5%上升到 1992年的 45. 4%,个体供血由 78. 5%下降到54. 6%。据统计,上海、北京公民义务献血已分别达到医疗临床用血的 70%和 55 %。义务献血对保障医疗临床用血起到重要作用。但是,义务献血制度是我国当时的计划经济在输血工作中的反映,在这种制度下献血者是为了完成单位任务,被动地献血、没有充分调动献血者的积极性。单位为了完成献血指标,以高额补贴或长休假等形式予以刺激,有的单位完不成献血指标,出钱雇请个体供血者临时冒名顶替完成指标,从而形成变相卖血,扭曲了义务献血制度。

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向血站自愿、无报酬地提供自身血液的行为。无偿献血是国际红十字会和世界卫生组织从本世纪30年代建议和提倡的。经过几十年的不懈努力,世界上很多国家都从过去的有偿献血,逐步向无偿献血过渡,最终实现了公民无偿献血。如德国、日本、瑞士、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先后全部或基本上实现了公民无偿献血。1984年,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在全国倡导无偿献血,深圳市海南省已率先通过地方立法确立了无偿献血制度。经过大力宣传,1996年深圳市无偿献血已达到医疗临床用血的42%。无偿献血是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一项制度。但是,由于观念的影响,无偿献血的良好氛围在我国还没有普遍形成,医疗临床用血还主要靠个体供血和义务献血。国家通过立法确立无偿献血制度,推动我国无偿献血工作的开展,是十分必要的。在立法调研中,有的人认为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水平、公民的文化素质,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无偿献血,缺乏必要的物质基础和思想基础,搞不好会出现“血荒”。但是大部分人认为,无偿献血是一个必然趋势,是我国血液事业发展的总方向。我国无偿献血工作开展已有十多年,群众对献血工作有一定的认识,通过立法规范献血活动,保障献血者的合法权益,使无偿献血工作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对促进无偿献血工作十分重要。只要有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大力宣传,无偿献血工作必将作为一项制度在我国开展起来。

(二)关于无偿献血主体

关于无偿献血的主体,世界各国规定不一致。我国各省、市的规定也有一些差别。如上海市吉林省规定为20周岁至55周岁的男性公民和20周岁至50周岁的女性公民;山西、山东、河南省规定为男性20周岁至50周岁和女性20周岁至45周岁;北京、天津规定为男性18周岁至55周岁和女性18周岁至50周岁;也有的地方不分男女,统一规定为18周岁至55周岁的公民;还有的地方统一规定为18周岁至60周岁的公民。本法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献血,是根据我国公民的身体素质和满足用血的需要等因素来确立的。18周岁是我国法定的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界限,无偿献血是公民自愿的行为,需要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人来决定,本法规定18周岁为无偿献血的最低年龄,与我国其它法律规定一致,关于无偿献血的终止年龄,有的地方认为男女生理条件不同,规定献血年龄应有区别;有的地方提出超过50周岁的人血脂比较高,血液质量不好;也有的地方认为,国外许多国家献血终止年龄超过60周岁,有的为65周岁,如果将我国终止献血的年龄规定定得过低,将一些领导干部规定到献血年龄之外,不利于领导干部在无偿献血中起带头作用。科学研究表明,平均每个成年人有 4000-5000毫升血液,其中, 80%左右在血液循环系统内流动, 20%左右在体内贮存用于补充,采取少量血液,不会影响身体健康。而且,定期献血的人,造血功能比不献血的人旺盛。从新陈代谢的角度讲,经常献血的人血细胞比不献血的人有活力,因此,献血对人体的正常生理活动是有利的。考虑到我国公民的体质状况和各地的作法,法律规定55周岁为无偿献血的终止年龄。但法律规定的终止献血年龄,只是法律的一般规定,并不是超过终止年龄的不允许献血。至于规定献血年龄应考虑男女生理差别问题,根据医学研究表明,女性的造血功能比男性强,在18周岁到55周岁这个年龄段献血,对身体没有不利影响。区分男女没有必要。因此,法律对男女公民献血年龄作了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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