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法第八条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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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八条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献血法第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八条内容如下: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主旨

本条是对血站的性质、血站的设置条件及血站的设立批准部门作出的明确规定。

释义

本法规定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明确了血站的业务范围和机构性质。这就表明:各级政府对血站的事业经费和人员经费要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保证其正常、健康运转。各地都应按照本法规定的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的要求办血站。以前因受市场利益机制驱使,血站管理失控,曾出现过一些闲散人员成立“血液服务社”,“献血站”等机构,从事血液买卖,从中渔利;一些地方设立非法“地下血库”、“地下输血站”,非法从事采供血活动,不择手段牟取暴利;也曾有过一些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把血站当成“三产”,让其在市场上无序的竞争和发展,致使血液质量无法得到保障。我国现有血站资金来源除很少一部分地方政府财政全额拨款外,一部分是差额补助,即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给一些资金补助,只供给血站人员的基本工资,而奖金、设备购置、事业发展全靠血站自行解决,其余大多数为自收自支单位,即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根本不拨资金,费用全靠自己解决。后两种血站均资金来源状况造成了血站只能勉强维持,无法添置先进的检验设备,难以保障临床用血质量。本法规定的血站是专业性、责任性很强的机构,是具有社会公益性的组织,必须以全部精力为公民用血健康服务,在地方各级政府的支持和管理下必须依法做好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工作。

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在1994年卫生部发布的《血站基本标准》环境与安全管理章节中已有具体规定:1.内外环境整洁、安静、安全、绿化和美观。2.工作场所应符合卫生学要求,周围无污染源,污水、污物及废气排放与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此外,血站要积极创造条件,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

血站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要等实际情况设立。

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血站)、中心血库,其主要任务如下:

血液中心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采供血工作的业务、教学和科研中心,负责直辖市、省会所在市和自治区首府所在地的采供血工作,一般设在省会城市。

中心血站(血站)是设区的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及所辖县(市)的采供血工作。

中心血库是县或县级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县、市的采供血工作。

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因工作需要,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辖区范围内,人口流动比较大的繁华地区建立血站分站。血站 分站的工作由设点的血液中心或中心血站负责,并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血液中心的设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设置中心血站(血站)、中心血库或血站分站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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