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法第六条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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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六条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献血法第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六条内容如下:

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对献血者,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主旨

本条是关于献血动员、组织工作的规定。

释义

本条共二款,规定了社会各界动员、组织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的责任和给予献血者的补贴问题。

明确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下,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都有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的责任,完成政府下达的任务指标,以保证献血法的顺利实施。部队现役军人献血对促进无偿献血制度的实施意义重大。根据现行有效做法并考虑到军人献血组织方面的特殊性,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献血任务由军队与驻地政府共同商定。

对所有无偿献血者,由血站发给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无偿献血证书既是献血者的荣誉证书,又是享受法定优惠的主要凭证。无偿献血证书必须编号,加盖公章。发放无偿献血证书必须做好登记备案。无偿献血者需要用血时,出示无偿献血证书是优惠用血的主要凭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包括使用计算机全国联网的管理使无偿献血的信息社会化管理程度更高.得以全国通用.以保证无偿献血者权益的落实。

献血者无偿献血后,本单位或血站可以给予献血者适当补贴。但是这绝不可理解为以往的高额补贴和其他变相补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与卫生部共同商定将“适当补贴”原则上界定为少量、必要的误餐、交通费等费用。在“适当补贴”之前冠以“可以”二字,意思为不是必须补贴。这样规定,比较适合我国城乡各地的现实情况,与1991年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第34号决议关于无偿献血定义的精神也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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