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法第十二条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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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二条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献血法第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主旨

本条是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方面提出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释义

临床用血质量的优劣与血袋的包装、储存、运输有密切的关系,如血袋的包装未标明采血日期、有效期就将影响临床使用疗效,严重者将直接造成患者死亡。因此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方面必须严格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及《血站基本标准》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作了明确规定:“采供

血机构采集血液必须使用有生产单位名称和批准文号的采血器材,发出的血液必须标有供血者姓名、血型、品种、采血日期、有效期、采供血机构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新鲜冰冻血浆贮存温度-20℃以下,冰冻红细胞贮存温度-70℃以下,血小板贮存温度20℃-24℃以下,冷沉淀贮存温度-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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