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开发银行

西方发达国家与亚洲和太平洋地区发展中国家合办的政府间国际金融机构。简称亚行。于1966年在东京成立,同年12月开始营业,行址设在马尼拉

亚行的章程规定,该行成员必须是:

(1)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1974年改名为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的会员和联系会员;

(2)联合国或联合国专门机构成员中的本地区其他国家(地区)和非本地区的发达国家。该行成立初期有34个国家和地区参加,其中属亚太地区的有22个;到1987年增加到47个国家和地区。1986年2月亚行理事会通过决议,接纳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该行成员。

宗旨

鼓励政府和私人在亚太地区投资,通过提供项目贷款和技术援助,促进和加强亚太地区发展中国家(地区)的经济发展与合作。

资金来源

主要是成员国(地区)认缴的股本;其次是借款、发行债券以及某些国家的捐赠款项和由营业收入所积累的资本。根据规定,每一成员国(地区)须按其国民生产总值和其他因素认缴一定数额的股金,并取得相应的投票权。银行最初的核定资本为10亿美元,到1987年底,法定资本为229.87亿美元,从国际金融市场借款总余额为84.44亿美元。银行股本和借款均构成其普通资金来源的基础。此外,还在有关成员国和地区(主要是发达国家)捐赠的基础上,建立了亚洲开发基金和技术援助特别基金,分别用于提供优惠贷款(软贷款)和技术援助赠款。

1985年在曼谷举行的亚洲开发银行第三者8次年会 组织机构

①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和地区委派1名理事和副理事组成,每年开会一次。

(2)执行董事会。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12名董事组成,其中8名为区内代表,4名为区外代表,执行董事会根据理事会的授权负责开展业务,决定贷款、借款和技术援助等事项。

(3)行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并兼任董事会主席,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主持银行的日常工作。

主要业务

向成员国(地区)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境内公私企业以及与发展本地区有关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组织提供长期贷款。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分为普通贷款和特别基金贷款两种,普通贷款期限为12~25年,特别基金贷款期限为25~30年,有的长达4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