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伦堡审判

1945~1946年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在德国纽伦堡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纳粹德国的首要战争罪犯和犯罪组织进行的审判。1943年10月30日的苏美英三国《莫斯科宣言》规定,战后将把战犯押往犯罪地点,由受害国根据国内法审判。1945年8月8日,苏、美、英、法四国签署的《伦敦协定》和《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进一步规定,由四国各指派一名法官和一名预备法官组成国际军事法庭,对无法确定其具体犯罪地点的纳粹德国首要战犯进行统一审判。国际军事法庭第一次审判于1945年10月18日在柏林举行。从1945年11月20日开始,移至德国纽伦堡城举行。经过216次开庭,于1946年10月1日结束。法庭对24名被告中的22人作了宣判:H.戈林、M.博尔曼、H.弗兰克、W.弗里克、A.约德尔、E.卡尔滕布龙纳、W.凯特尔、 J.von里宾特洛甫、A.罗森贝格、F.绍克尔、A.赛斯-英夸特、J.施特赖歇尔等12人被处绞刑。其中10人被执行(戈林刑前自杀,博尔曼被缺席审判)。W.冯克、R.赫斯、E.雷德尔等3人被判无期徒刑,B.von希拉赫、A.施佩尔、K.邓尼茨、K.F.von纽赖特等4人被判10~20年徒刑,H.弗里切、 F.von巴本、H.G.H.沙赫特等3人被释放。在被起诉的组织和团体中,党卫军、特别勤务队和国家秘密警察以及纳粹党元首兵团被宣布为犯罪组织。德国内阁、参谋总部和国防军最高统帅部以及冲锋队被判无罪。(见彩图)

在纽伦堡欧洲国际军事法庭被告席上的纳粹战犯(后两排)

美国军事法庭在纽伦堡城对在纳粹德国政治、经济和军事机构与组织中身居要职的 177名被告进行了12项后续审判,即:

(1)医生审判(针对在战俘和集中营囚犯身上做医学试验);

(2)米尔希审判 (针对E.米尔希元帅);

(3)法官审判(针对利用法律迫害犹太人和纳粹党反对派的高级司法官员);

(4)波尔审判(针对党卫军集中营管理机构的领导人 H.von波尔);

(5)弗里克审判(针对大量使用外国强制性劳工的F.弗里克总裁和他的康采恩);

(6)法本公司审判(针对法本公司在占领区的活动);

(7)杀害人质审判(针对在东南欧反游击战中杀害人质的将军);

(8)种族和移民局审判(针对党卫军的种族计划);

(9)党卫军特别行动部队审判(针对奥伦多尔夫及其他特别行动部队的指挥官);

(10)克虏伯审判(针对克虏伯康采恩及其领导人);

(11)威廉大街审判(针对外交部高级官员及几个政府部长的破坏和平罪);

(12)国防军最高统帅部审判(针对最高统帅部的高级军官)。后续审判判处24人死刑(其中12人被执行),释放35人,其余被判有期徒刑。但到1956年即全部被释放。

纽伦堡审判根据下述 4条罪行起诉和定罪:

(1)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战争罪;

(2)参予实施战争的共同计划罪。以上两条罪行合起来被称为破坏和平罪。

(3)战争罪(指违反战争法规或战争惯例);

(4)违反人道罪(指对平民的屠杀、灭绝和奴役等)。纽伦堡审判为以后对破坏和平罪的审判奠定了基础,标志着国际法的重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