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煞

论述戏曲结构的术语。最初见于明人祁彪佳《远山堂曲品》,他分析程文修《玉香记》结构的得失时说:“……但为子輶妾者,玉胜而下,尚四五人,不特场上不可演,即此记之后,亦收煞不尽,不能不举此遗彼矣。”意为剧中人物过多,结局处必难一一交代清楚,更需以简练的笔墨“结束一篇之文情”。清人李渔在《闲情偶寄》中对此论述更为详尽:“上半部之末出,暂摄情形,略收锣鼓,名为‘小收煞’”;“全本收场名为‘大收煞’”。他认为“小收煞”务使情节跌宕,给观众留下悬念,因而“宜紧,忌宽。宜热,忌冷”;“大收煞”则要求对剧中的人物、涉及的事件、情节,在全剧收场时必须做出妥切交代,即所谓有“团圆之趣”。但在编织情节过程中,又必须注意情通理顺、水到渠成。否则,“无因而至,突如其来,与勉强生情,拉成一处”,都是作剧的败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