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价

以货币表现的电力产品价值。电的价格形成和运行一方面必须遵循价值规律,以费用和效用为基础;另一方面由于存在独特的生产和价值形成过程,而要求在价值规律的原则下,采行独特的价格机制。具体包括:

(1)电种价格差别。电有火电(含核电等)和水电(含风能电等)之分。不同种类的电力意味着不同的生产流程,其生产成本也不同。在效用相同、费用不同的情况下,由效用与费用之比所决定的不同种类电力的价值有所差别。这种差别应该在电力价格上得到反映。如:火电是通过对煤炭(天然铀等)进行加工取得的,其劳动对象是包含有人类劳动的物质产品,生产性质类似于加工工业,产品成本中包含很大比重的物耗。因而其价格首先必须对这种物质消耗进行完全补偿;同时要与所耗煤炭(铀)的价格保持科学合理的比例关系。水电是直接利用不可耗竭的自然力而获得的,其劳动对象(水位落差、风力等)是未经人类劳动的自然资源、不会作为物耗构成成本。这使得水电价格赖以形成的费用基础在质和量上都与火电有明显不同。因此,水电和火电的价格也必然有所差别。这种差价的确定原则是:使煤炭资源和水力、风力资源因地制宜,得到最充分的利用。

(2)用电时价差别化。无论是火电还是水电都是不可贮存的产品,即无法通过一个经济成本来建立电力产品库存以调节电力供应流量。但是,对电力的需求却往往因时而异。为了调节需求,使之供给均衡,一般采用分时电价,即对高峰用电和低谷用电分别计价的方式,高峰用电高价,低谷用电低价,以促使电力用户错开用电时间,提高电力使用的效率。

(3)电力产品是基础产品,涉及面很广,直接影响一国的产业政策、居民生活甚至能源安全。因而,电力产品价格常常是国家政策干预的重点对象之一,世界各国都实行有不同的电价政策。由于用户分散,电价政策不仅要科学、周密,还必须简便易行。

在现实生活中,电价是综合上述因素形成的。中国现行的电价制度是:按用户用途辅以容量大小,分为生活照明用电、非工业用电、普通工业用电、大工业用电以及农业用电等大类,分别计价。一般是生活及照明电价高于工业电价,工业电价高于农业电价。同时根据各大类所需以及反映供电成本构成的不同要求,设置不同的电价结构,其中有的是单一制,有的是两部制,并且根据电压不同分若干等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种矩阵式电价表。一些国家和地区实行分时电价,效果显著。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