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工厂

中国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工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合作工厂是在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扩大生产规模采用机器生产,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基础上形成的。它的资金来源,有的是由手工业合作社的积累加上联社的投资;有的是经过合作社的联合改组,运用共同的积累,再加上联社的投资;有的是纯属联社投资兴办的新企业。合作工厂的生产资料使用权属于企业,但它的所有权归联社。盈利除了向国家缴纳所得税、企业合理留成外,都要上缴联社,由联社统筹统支。合作工厂是一个独立的企业,有独立的经济核算,同时,对联社建立一定形式的盈亏责任制度。合作工厂内部劳动者个人收入的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同工同酬。

合作工厂产生于50年代初期,最早的合作工厂是由县、市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和全国合作总社投资兴办的联社加工厂。主要是一些农副产品整理加工企业和食品加工厂。手工业合作化以后,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一部分手工业合作社生产发展很快,产品超过了社会需要;一部分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生产的产品则不能满足社会需要,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在较大范围内组织生产合作,更加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手工业合作化以后,生产的社会化和技术水平有很大提高,原来的小厂、小组已不能适应生产发展的要求,需要有较大规模的联合组织,实行分工协作和专业化生产,使合作工厂有了新的发展。1965年,全国共有手工业合作工厂5412个,67.4万人,总产值23.72亿元,合作工厂占手工业合作组织总数的 6.76%,人数占19.16%,产值占28.26%。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利用集体积累和银行贷款以及外资等,又发展了一批合作工厂。为了改革联社“统负盈亏”的作法,加强了合作工厂的盈亏责任制。1983年实行自负盈亏的合作工厂达到16568个,占合作工厂总数的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