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书

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的主要法规汇编。“六法”一词,是从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的“五法典”发展而来。当时,法国陆续颁布了《民法典》、《商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和《刑法典》,总称为“五法典”。其后又颁布了宪法,但“五法典”的名称沿用不改。日本明治初年,箕作麟祥(1846~1897)把法国法典译成日文,总其名为《法兰西法律书》,并把法国宪法列于首位,成为六法。自此,“六法”之称在日本广为流行。

国民党政府辑的《六法全书》开始时包括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六项法律。后来将商法拆散,分别纳入民法和行政法中,而以行政法取代商法作为六法之一。但是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除上述六项法律外,还包括与之有关的各种单行条例,其具体内容是:宪法及关系法规;民法及关系法规;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刑法及关系法规;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行政法规。行政法又包括内政、军政、地政、财政、经济、人事、律师、会计师、行政救济及司法服务等门类,每一门类又包括许多单行条例。国民党政府的单行法规,一部分是国民党政府立法院依立法程序议决颁行,有的是由国民党政府各院、部、会径行公布的,有的是以“总统令”的形式下达实施的。其中不少是反对共产党的特别法令。此外,国民党政府还沿袭中国封建时代法律制度上的比附、类推、律例并行原则,在继承北洋政府大理院遗产的基础上,由司法院和最高法院颁行了大量判例和解释例,所以内容比较庞杂。

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主要仿效资本主义的法律体系,也继承了清末和北洋政府的具有封建性的法律传统。国民党政府建立之初,曾经通令宣布:“一应法律,在未制定颁行以前,凡从前施行之各种实体法、诉讼法及其他一切法令,除与中国国民党党纲或主义,或与国民政府法令抵触各条外,一律暂准援用。”事实上,清王朝及北洋政府的许多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以及判例和解释例,都被国民党政府的法律所吸收,在司法实践中继续适用。此外,国民党政府还搬用20~30年代德国、意大利日本法西斯国家的某些法律原则和规定。因此,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是封建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法西斯法律的混合体。它假托以“三民主义”为宗旨,标榜“法律维护公正”,然而在本质上,它不过是保护地主与买办官僚资产阶级反动统治的工具,镇压与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的武器。

随着中国人民革命的胜利,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于1949年2月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同年4月,华北人民政府根据这一指示,向所属各级人民政府发布了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及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六法全书》自此在中国被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