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行为

在人群聚集的场合下,不受现有社会规范的控制,通常是无明确目的和行动计划的众多人的行为。亦称大众行为。广义地说,凡属社会互动过程中众多人的共同行为都是集体行为。美国社会学家R.E.帕克最早从社会学角度给“集体行为”下了一个定义。他在1921年出版的《社会学导论》中提出,“集体行为是在集体共同的推动和影响下发生的个人行为。是一种情绪冲动”。此后,集体行为便成为社会学的一个专门术语。

发生过程

集体行为的发生和发展,通常需依次经历以下几个阶段:

(1)接触与摩擦。在人群聚集的场合,人与人之间距离很近,身体直接接触,互相摩擦、拥挤、碰撞,给情绪感染创造了条件。

(2)情绪感染。由于接触与摩擦,群体中的个人极易接受他人的情绪感染并极快作出相应的反映。这就使人群中的情绪感染出现一个连锁式的循环过程,以致感染整个人群。

(3)群体激动。情绪感染的蔓延达到高潮,使整个人群处于情绪异常激动的非理智状态,这时人群中的少数人便会做出种种离轨和违法的事情来,而其他处于激动状态的人则是他们的后盾。群体情绪发泄完毕,集体行为即告结束。

特征

集体行为有3个主要特征:

(1)自发性。参加集体行为的人都是自愿的,整个集体行为在人群聚集场合一哄而起。

(2)狂热性。集体行为中每个成员的情绪缺乏理智,其行为并未经过深思熟虑,是一种感情冲动。

(3)非结构性。集体行为是无组织、无领导的,混乱、没有秩序是它的显著特点。同时它又不受已有社会规范的控制,无明确的预期目的。

产生的原因

集体行为有各种各样的性质,产生的根源十分复杂。社会学家一般认为社会不平等和突然事件的发生是最主要的原因。社会不平等使人们胸中郁积愤闷,遇上人群聚集的场合,人们易受情绪感染;突然事件的发生使人们始料不及,一时无应变的良策和规则,便会发生从众性的集体行为。

集体行为往往是社会变迁过程中的一种行为方式。对于现存社会生活秩序来说,它有明显的破坏作用。在社会变革过程中,对冲破陈旧的、探索建立新的社会关系和规范,集体行为又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