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中国为加强文物保护而制定的法律。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同时公布施行。这是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为了保护文物,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即颁布了有关文物保护的法令和办法。1961年,国务院又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文物保护法》就是在总结建国以来文物保护工作中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文物保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进行较大修改和补充而制定的。《文物保护法》的制定和公布施行,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具有悠久历史文化和光荣革命传统、地上地下文物极为丰富的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

《文物保护法》共分八章,三十三条。第一章总则(六条);第二章 文物保护单位(九条);第三章考古发掘(六条);第四章 馆藏文物(二条);第五章私人收藏文物(三条);第六章 文物出境(二条);第七章奖励与惩罚(三条);第八章 附则(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