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价格

国家各级行政部门有计划制定的价格。是国民经济计划的一部分。在中国,由国家统一制定的价格为计划价格,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计划价格由中央行政部门和各级地方行政部门分别规定、调整和管理,可分中央计划价格和地方计划价格。

实施的目的

实行计划价格,是为了合理协调国家、企业和消费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使价格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与国家的经济计划或政治目标相一致。

确定原则

计划价格是以商品正常的费用支出及经营者合理赢利为基础,同时考虑市场供求的影响和国家政策的需要而制定的。国家对计划价格实行统一领导下的分级管理,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及县级以上政府都有各自的管理范围。管理权限的划分,主要依据商品的流通范围、资源的分布状况及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的影响程度等。

产生与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计划价格始于1950年6月。当时国家对私营企业采取加工订货政策。加工费和订货价格,最初以市价为基础,按一定的折扣比例协商制定,1956年6月改为通过核算成本、利润和税金的办法制定,这就形成了最初的计划价格。1953~1957年,伴随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进程,计划价格在价格体系中逐步居于主体地位。1978年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实行计划价格的商品品种和比重逐渐减少,到1989年,在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计划价格的比重已由1978年的97%下降到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