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与恶

伦理学的一对基本范畴。是对人们的行为作肯定或否定评价的最一般的道德概念。善是对符合于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行为或事件的肯定评价;恶是对违背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行为或事件的否定评价。善与恶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它们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

在中文里,善具有吉、美、良、好的含义;恶具有凶、丑、坏、害的含义。《周易·大有》中早就有“君子以遏恶扬善”之语,意为有学识有修养的人应该制止不道德的行为,发扬道德的行为。中国伦理思想中,关于善恶来源的探讨往往和人性问题的论述联系在一起,而在善恶标准上则又与“义利之争”(见义与利)有密切关系。先秦儒家的主要代表孟子、荀子等认为,行为的善恶在于人性本身的善或恶,并主要以“义”是否作为善恶的标准;功利论者是以有利还是有害作为善恶的标准。在西方伦理学史上,古希腊的苏格拉底、柏拉图等人从理性和灵魂中引申出道德,把知识和理念作为善。中世纪的宗教伦理学通常把善解释为上帝意志的表现,以是否信仰上帝作为善恶的标准(见中世纪神学伦理思想)。在近代,持唯物主义哲学观点的伦理思想家们,往往从人的自然本性说明善恶的来源,把能否使人得到快乐或幸福作为善恶的标准;持唯心主义哲学观点的伦理思想家则从善良意志、绝对观念等抽象精神中引申出善和恶,并以此作为善恶标准。19世纪德国哲学家G.W.F.黑格尔看到了善与恶的对立不是绝对的,并指出了“恶”在历史上的作用,认为“恶”是历史发展的动力借以表现的形式。

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善与恶反映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中人们的利益和实践活动的要求。善恶观念是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并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化而不断变化。恩格斯指出:“善恶观念从一个民族到另一个民族、从一个时代到另一个时代变更得这样厉害,以致它们常常是互相直接矛盾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2页)。在阶级社会里,善恶观念从根本上说具有阶级性,各个阶级都以自己的阶级利益及其道德原则和规范,作为行为和评价善恶的标准。在一些社会公共生活的活动中,不同阶级的人们也具有某些共同的善恶观。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评价善恶,最终必须以是否符合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要求为标准。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当某个剥削阶级处于上升时期,他们的善恶观念及其标准,一般说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历史发展的要求;当某个剥削阶级走向没落时,其善恶观念和善恶标准,一般说来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历史发展的要求相违背。无产阶级的善恶观念,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社会历史发展进步的客观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