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僚制度

按照职能和职位分工、分层管理原则建立起来的行政权力体系。1745年法国学者V.德顾耐首创此词,以描述普鲁士的政府形式。后来被人们理解为具有贬义的官僚组成的行政制度。20世纪初德国社会学家M.韦伯把官僚制度作为“合理社会制度”的同义语。他提出统治人类社会有三种权威:传统权威、超凡魅力权威、法律与理性权威,并认为后两种权威都是以官僚制度为基础的。在现代行政学中,也有人认为官僚制度是科层组织化了的正规行政制度。

官僚制度一般分为早期的官僚制度和发展了的官僚制度。前者以秦始皇时的中国,新王国时的埃及和后期的罗马帝国为代表。这个时期超凡魅力的权威是统治社会的基础,法制却很不完备。后者始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以后,西方国家法制逐渐完备,科层组织日益严密,并建立起正式的文官制度,这时充分发展的官僚制度已成为维持现实社会所不可缺少的基本工具。

韦伯曾论述过官僚制度一般具备的条件:

(1)有强大的中央集权;

(2)有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作为办事的依据;

(3)有经过专门培训,通过公平竞争、择优任用,以办理公务为职业,靠工资为生的公务人员;

(4)有维持国家开支的经费;

(5)有层层授权,下级对上级负责的科层组织;

(6)公务人员有按照法规自由支配的强制手段和自由处理的权力;

(7)公务人员的职位有一定任期;

(8)公事与私事、办公室与私人住宅、公产与私产有明确区分;

(9)机构内部有固定的办公机关与档案资料等。

官僚制度按照职能和职位分工,实行分层管理,它适应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和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的需要;它为行政活动,为管理者行使权力提供了正式的规则。因而对提高行政效率,实现行政目标有积极的意义。但是,随着官僚制度的发展,它也暴露出种种弊端,引起了社会公众越来越多的关注。如有些掌握国家权力的公务人员成为社会中享有某种特权的阶层,滋生官僚主义,甚至压制和侵犯公民个人自由。官僚制度忽视组织成员的个性特征,等级森严,往往束缚或压抑组织成员的创造性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