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五条的理解。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治理,采取城市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建设农村生活饮用水工程等措施,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安全。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生活饮用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实施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学评价,评价不合格的,不予准许实施。对评价符合要求的,应当严格按照卫生要求实施;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主旨

本条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职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主要职责重点包含四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治理;二是加强城乡供水工程建设;三是强化农村生活饮用水工程实施监管。

一、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治理

水源水质量是群众生活饮用水卫生质量的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以保护群众健康为出发点,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治理,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治理工作。

1.水源卫生要求: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取水点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水源水质经卫生学评价符合相关要求。

2.水源保护要求:按照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等有关规定,实施水环境功能区划定,合理确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落实水源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1)地表水水源保护:水源保护区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在防护地带设有固定醒目告示;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水域内无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等污染水质的活动;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不得排入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沿岸无堆放废渣、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堆栈装卸垃圾、粪便和有毒有害化学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难降解的剧毒农药、排放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或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2)地下水水源保护: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卫生防护范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的型式和附近地区的环境卫生状况确定;在卫生防护带和生产厂区设置有明显标志的保护区和范围;在净水厂外围30米内,不得设置生活住宅区、畜禽养殖场、渗水厕所、污水渗透沟渠,不得设立垃圾、粪便、废渣等堆放场,并严格控制污水收集管道的铺设位置;在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严格控制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严禁使用持久性、剧毒性农药;粉砂含水层井的周围25-30米,砾石含水层井的周围400-500米范围应设为卫生防护区。

3.饮用水水源治理要求:实施水源安全防护、生态修复和水源涵养等工程建设,依法及时查处破坏生态涵养林和水资源保护设施的行为;全面推进河流、湖库、河网以及地下水水源地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快发展生态环保型产业。大力推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格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落实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水环境保护责任。继续加大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整治力度。加大环保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排污行为。严防城乡饮用水有机物污染,饮用水源上游不得建设生产和使用高毒高危原料和产品的项目。加快现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无害化改造,加快形成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机制,因地制宜处理农村生活污水。加快实施种植业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控污”工程,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全面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严格实施水产养殖证制度,积极开展无公害水产养殖基地建设,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严禁施肥养鱼。加快实施“万里清水河道”工程,加强农村小流域综合整治。

二、加强城乡饮用水工程建设

加强城乡饮用水工程建设,让群众都能饮用安全、卫生的自来水,是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当地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加大经费,加快城乡饮用水工程建设。

1.继续提高城市供水能力和供水质量。为适应城市化发展和城市人口增加的需要,应加强城市供水水源建设。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快供水水厂、管网的建设和改造,完善配水系统,减少供水漏损和管网二次污染,增强集中供水的稳定性。加强制水工艺改造,提高常规处理能效,推广深度处理和膜处理技术,提高供水水质。对饮用水水源水质不符合标准的应采取强制性的技术措施,制定水厂技术改造规划,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进水处理工艺。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试点推进分质供水。水源建设和引水有困难的海岛及沿海地区,要积极推进海水淡化工程建设。

2.加快实施区域集中供水,以城带乡扩大农村受益范围。经济比较发达、城镇化程度比较高、具备相应地理条件的地区,要制定并实施城乡一体的供水规划,结合实施农村饮水工程,加快推进区域集中供水设施和管网建设,不断提高区域集中供水的人口覆盖面。城镇集中供水企业要在提高供水能力的基础上,积极扩大供应半径,通过延伸供水管网将自来水直接输送到周边农村。要加强城乡供水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注重提高集中供水设施运营的规模经济水平。

3.改选农村分片供水工程。加强农村现有简易水厂和供水设施的改造,提高规范管理水平,落实各项净水措施,确保供水水质。要优先解决资源性缺水、取水难度大等地区的供水问题和高氟水、高污染、介水性传染病高发地区农村的饮用水安全问题。

三、强化农村生活饮用水工程项目建设卫生监管

(一)开展农村饮用水工程卫生学评价。

农村饮用水工程卫生学评价是确保工程建成后水质达标和长期发挥卫生防病效果的重要基础。卫生、发展改革、建设、水利等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卫生部、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全国爱卫办、卫生部办公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江苏省农村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村饮用水工程项目开展卫生学评价。卫生学评价由供水单位申请,生学评价费用纳入工程建设费用,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评价按照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来实施:

1、设计供水能力≥3000m3/日的供水工程项目卫生学评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供水单位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申请,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全爱卫办发〔2008〕4号)及时组织卫生学评价,出具评价报告书,并报省爱卫办备案;

2、设计供水能力<3000m3/日的供水工程项目卫生学评价由市级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供水单位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申请,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工程建设前水源及建成后验收性水质检测工作,出具检测报告。

二、开展项目实施前卫生监管

项目实施前主要是以参与专题论证会、评价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中卫生安全要求、工程技术卫生审查等形方式,来开展卫生学评价。

1、水源选择应符合卫生学要求。水源选择,应从供水水量、供水水质、卫生防护、供水连续性、供水范围等方面加以综合权衡和评价。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要求。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要求,其取水量应低于容许开采水量。水源水应有卫生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并符合作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条件。同时水源供水量保证率应不低于95%。

2、厂址的选择和布局应符合卫生学要求。厂址应选择环境保护条件较好、卫生环境良好、废水排放条件有利并便于设立防护地带的地方。厂区应设置围墙,生产区须与生活区分开。厂区内应利用空地进行绿化、美化,绿化面积不宜小于水厂总面积的20%。消毒间及其药剂仓库宜设在水厂的下风处,并与值班室、居住区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厂区内的厕所应符合卫生要求,严禁在水厂内修建渗水旱厕和渗水坑,厕所和储粪池位置与生产构(建)筑物的距离应大于10m。水厂生活污水应单独设立排放管道,总排污口应设在水厂下游,并符合卫生防护要求。

3、水处理方案应符合卫生学要求。水厂配备的净水设施、设备必须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必须有消毒和水质检测设施。水处理剂和消毒剂的投加和贮存间应通风良好,防腐蚀、防潮,备有安全防范和事故应急处理设施,并有防止二次污染的措施。水厂不得将未经处理的污泥水直接排入地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域。特殊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浓缩水或泥渣等必须妥善处置,防止形成新污染源。净水工程设计应考虑任一构筑物或设备进行检修、清洗或停止工作时仍能满足供水水质要求。供水规模3000m3/d及以上的水厂应采用常规净水构筑物净化水质,不宜采用一体化净水装置。

4、供水管材和配件应符合卫生学要求。供水管材和配件需具有有效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采用金属管时,应进行内外防腐处理,内防腐不得采用有毒材料。

三、开展项目实施中卫生监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生活饮用水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卫生要求实施

1、加强取水构筑物监管。取水构筑物分为地下水取水构筑物和地表水取水构筑物。

地下水取水构筑物核查管井设备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室外管井井口应高出地面20cm,周围应设半径不小于1.5m的不透水散水坡。对水质不良的非开采含水层应封闭,封闭材料可用粘土或水泥砂浆。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一般应选择在水流顺畅、靠近主流的河段,避开回流区和死水位;在有潮汐影响的河流取水时,应考虑咸潮对取水水质的影响;在水库取水时,要考虑水库中泥沙淤积及水生生物生长对取水口周围的影响,一般应在远离支流入口、靠近大坝的水面以下分层取水;在湖泊取水时,取水口应远离支流且在湖泊出口处。取水头部应满足卫生防护要求。

2、加强地表水处理构筑物卫生监管。地表水在我省内,一般江河水、湖水或水库水,可采用混凝、沉淀(或澄清)、过滤、消毒的净水工艺。

(1)混凝。加药系统应满足原水最不利水质的最大投加量要求,并设指示瞬时投加量的计量装置和采取稳定加注量的措施。有条件时可采用自动加药系统。加药间应有保障工作人员卫生安全的保护措施;应设冲洗、排污、通风等设施;室内地坪应有排水坡度。混合方式可采用水力、机械或水泵混合;混合时间不宜大于30s;混合装置至絮凝池的距离不宜超过120m。絮凝池宜与沉淀池合建。

(2)沉淀(或澄清)。沉淀池(或澄清池)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生产能力、出水水质要求、水温、是否连续运行等因素,结合当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选用澄清池时,应能保证连续运行。运行时应满足各类池型对絮凝时间、流速、原水浊度等参数的要求。沉淀出水浑浊度一般小于3NTU,特殊情况不大于10 NTU。

(3)过滤。滤池池型选择应根据设计生产能力、运行管理要求、滤前水质等因素,并结合当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运行时应满足各类池型的滤速、滤料组成、反冲洗强度和周期等参数的要求。滤池不得少于两组(格)。滤料应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抗蚀性能,一般采用石英砂、无烟煤等。滤层厚度和滤料级配应符合要求。过滤后水浑浊度一般不大于1NTU。

(4)消毒。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生活饮用水的消毒可采用液氯、次氯酸钠、二氧化氯、臭氧、紫外线等方法。加氯点应根据原水水质、工艺流程及净化要求选定。若需采用液氯进行前加氯时,应合理控制投加量,并注意出厂水中三氯甲烷和四氯化碳的含量应符合标准要求。消毒剂投加系统应有控制投加量的设施和指示瞬时投加量的计量装置,必要时应考虑投加设备的备用,有条件时宜采用自动控制投加系统。采用液氯消毒时,加氯间必须与其他工作间隔开,必须设固定观察窗和直接通向外部并向外开启的门。加氯间和氯库的外部应备有防毒面具,抢救设施和工具箱。在直通室外的墙下方设有通风设施,照明和通风设备应设置室外开关。采用二氧化氯消毒时,出厂水中二氧化氯含量应不超过0.7mg/L。投加消毒剂的管道及配件必须耐腐蚀,宜用无毒塑料管材。

当地表水原水有机物污染较严重或有异臭异味时,可投加粉末活性炭吸附处理或深度处理。

①粉末活性炭投加宜根据水处理工艺流程综合考虑确定。一般投加于原水中,经过与原水充分混合、接触后,再投加混凝剂或助凝剂。粉末活性炭的用量根据试验确定,宜采用5~30mg/L。炭浆浓度宜采用5%~10%(按重量计)。

②深度处理。可采用活性炭吸附、臭氧氧化+活性炭吸附联用、投加氧化剂、生物氧化预处理+常规处理等方式进行深度处理。颗粒活性炭吸附工艺,应根据原水水质、净化后的水质要求、必须去除的污染物种类及含量,经活性炭吸附试验或参照水质相似水厂的运行经验,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加强地下水处理构筑物卫生监管。

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的地下水,可只进行消毒处理。当水源水铁、锰、氟、砷等超标时,需特殊水处理。

(1)地下水除铁、除锰宜采用曝气+接触氧化过滤、曝气+氧化+过滤等处理工艺。当原水含铁量超过2.0mg/L、含锰量超过1.5mg/L时,宜采用曝气+氧化+二次过滤等工艺。

(2)地下水除氟

①除氟的方法可采用活性氧化铝吸附法、电渗析法及混凝沉淀法等。

②活性氧化铝吸附法适用于含氟量小于10mg/L的原水。

③电渗析法可用于含氟量小于12mg/L的原水。

④混凝沉淀法适用于含氟量不超过4mg/L的原水。

(3)地下水除砷

①除砷方法,可采用反渗透法、复合多介质过滤法、离子交换法、吸附法、混凝沉淀法等。

②反渗透法和复合多介质过滤法适用于处理砷含量较高的原水。

③离子交换法适用于合砷量小于0.5mg/L、pH值6.5~7.5的原水。

④吸附法适用于合砷量小于0.5mg/L、pH值为5.5~6.0的原水。

⑤混凝沉淀法适用于含砷量小于1mg/L、pH值为6.5~7.5的原水。

4、加强调节构筑物卫生监管。

(1)调节构筑物有效容积应根据调节水量的需要设置,不宜过大,以免贮水时间过长影响水质。

(2)前置调节构筑物的有效容积应满足消毒剂与水的接触时间要求。清水池和高位水池的分格数或个数不得少于2个(格)。

(3)清水池、高位水池应有保证水的流动、避免死角的措施,容积大于50m3时应设导流墙。

(4)清水池和高位水池应加盖,周围及顶部应覆土;其顶部应设通气孔便于空气对流,其直径不宜小于150mm,出口宜高于覆土0.7m;通气孔应有防止杂物和动物进入池内的措施。

(5)清水池顶上不得堆放可能污染水质的物品和杂物;在清水池顶上种植植物时,严禁施用各种肥料和农药。

(6)清水池的排空管、溢流管严禁直接与下水道联通,以免发生污染。清水池、高位水池四周排水畅通,溢流管应高于池周围地面,防止污水流入。

5、加强输配水管网卫生监管

(1)供水管材和配件不应与有毒有害物质和腐蚀性物质一起堆放;安装前应清除管内杂物。

(2)管线布置应避免穿越毒物、生物性污染或腐蚀性地段,无法避开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3)供生活饮用水的配水管道不应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和自备供水系统相连接。未经批准,不得从配水管网接管,以保证安全供水。

(4)当供水管与污水管交叉时,供水管应布置在上面,且不允许有接口重叠,若供水管铺设在下面,应采用钢管或设钢套管,套管伸出交叉管的长度每边不应小于3m,套管两端应采用防水材料封闭;当供水管与污水管网平行铺设时水平净距应大于1.5m。

(5)试运行前按以下要求进行管道冲洗和消毒:

①宜用流速小于1.0m/s的水连续冲洗管道,直至进水和出水的浊度、色度相同为止。

②管道消毒,应采用含有效氯浓度不低于20mg/L的清洁水浸泡24h,再次冲洗,直至取样检验合格为止。

6、加强水质分析能力监管

(1)有专门的水质分析实验室,包括理化和微生物检测,且化验室的建设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2)从事水质检验的技术人员必须经过水质检验技术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从事水质检验工作。

(3)有相应的水质分析仪器设备,且仪器设备的管理应符合实验室资质认证的要求,有完善的仪器设备档案、仪器设备一览表等。

(4)建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有水质检测质量保证措施。

(五)开展项目实施后的卫生监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生活饮用水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验收,并出具建成后卫生学评价报告。报告包括核查工程供水覆盖范围和病区类型;评价工程建设过程中卫生安全要求的落实情况;检测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水质;开展现场卫生学调查,收集有关卫生学资料;评估水厂化验室的水质分析检测能力;查验水厂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制水工作人员健康证等;评估水厂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出具卫生学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主要是结合现场调查、卫生监测、化验室检测、健康检查等资料进行分析,作出综合评价。内容包括工程覆盖的村、受益人口数、地方病和涉水性疾病病区覆盖情况 、水源水质、水处理工艺、输配水系统的卫生风险性评价、出厂水和末梢水水质分析及评价、供水单位水质分析能力评估等。


精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