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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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三条的理解。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主旨

本条是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与施工许可环节建筑节能要求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施工图设计文件是设计文件的重要内容,是编制施工图预算,安排材料、设备订货和非标准设备制作,进行施工、安装和工程验收等工作的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完成,建设工程最终要达到的质量就有了约束,因此,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设计单位企业化,带来利益主体多元化,由于市场竞争等原因,一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为了自身利益,不顾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迎合业主的不合理要求,在设计阶段就埋下质量隐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保证安全和环境等公众利益为目的,是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关键环节,是工程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一,可以使监督由事后变为事前,在施工图纸交付施工之前发现问题,可以将风险降到最低,对保证建设工程质量起到良好的效果。国务院2000年1月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正式确立了我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2000年9月发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3条也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2004年8月建设部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规定了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对审查工作承担审查责任。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是审查机构不得与其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经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将审查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本条实际上进一步明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在建筑节能方面的要求,属于《建筑法》第八条第(五)项的范围。如果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合格,申请人就不能提供符合许可条件的材料,不符合《建筑法》的规定,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开工进行建设活动。

本条规定不是一项新设的行政许可,而是对原有的施工许可环节在建筑节能方面要求的具体化。通过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环节和施工许可环节,可以有效地从源头上促使新建建筑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达到“控制增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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