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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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十条的理解。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十条内容如下:

会计人员通过考试或者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任用(聘用)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

主旨

本条是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反映会计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任用(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的资质。我国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三级: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按照国家财政部门和人事部门的相关规定,初级、中级资格,在具备基本条件和学历条件的前提下,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即可取得;高级资格,在具备基本条件和学历条件的前提下,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即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合格通过后,还要经过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答辩环节,然后再经“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合格才能取得。

(一)初、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人事部联合印发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省这些年来一直都执行如下的报名条件:

1.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2)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条件:除具备第1条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3.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1条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3)取得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5)取得博士学位。

(二)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有关规定。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55号),制定印发了《关于2010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48号),我省最近两年(2010、2011)都按此通知的要求,开展了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评结合的工作。考评条件分正常晋升和破格晋升两种。

1.正常晋升考评条件。(1)坚持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熟悉和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申报人员及所在单位近年来无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的有效证明。(3)较系统地掌握会计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基本了解国内外财会理论研究最新动态,熟悉会计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财会工作经验,能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系统)或一个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济核算财务会计工作,为加强内部经济核算、改善内部经济控制、提高单位经济效益起到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其他中级财会人员的工作和学习。(4)学历要求。要求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近年取得的成人教育专业学历,须与本人实际从事会计工作的专业相同,方能作为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评的有效学历。若为会计专业相近学历,须取得学历后满3年,方可按有效学历对待。(5)任现职年限。任会计师之前已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至今已满5年),任职须满5年;任职期间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至今不满5年),任职须满7年。研究生取得博士学位后,从事会计工作须满2年。(6)外语条件。任会计师职务以来,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统考B级以上合格证书;符合原省人事厅晋人职字〔2007〕45号文件规定免试的人员,须提供相应的有效证明。(7)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须具有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四个模块)。(8)考核要求。各单位必须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年度和任职期满考核,正常晋升者,其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结果都在称职以上;破格晋升者,其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任职期满考核结果都在称职以上,且近三年内有一次以上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9)著作、论文要求。任会计师职务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论文。

2.破格晋升考评条件。对不达大学本科学历或不满任现职年限,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可破格申报考评。破格申报还有一些具体要求,可查阅上述《通知》的内容,此处不再详述。

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有些省已开始了正高级会计师的考评工作。财政部也在《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财会[2011]19号)中,提出了深化会计职称制度改革的规划:改革完善现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增设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形成初级、中级、高级(含副高级和正高级)等层次清晰、相互衔接、体系完整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体系。下一步我省也应向这方面努力,为会计从业人员争取更大的权益。

二、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是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职位,是区别会计人员业务技能的技术等级。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相对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与会计员为初级职务。我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各级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根据会计人员的编制定员、专业职务限额比例、所担负的任务和会计干部队伍的实际情况确定。在我国,各级国家机关对会计专业职务实行任命制,各事业单位对会计专业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其他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任用(聘任)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

三、会计技术资格与会计技术职务的关系。在人们习惯思维中,资格和职务就是俗称的“职称”,两者似乎是一致的。但从严格意义上讲,二者是不同的,它们之间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二者的区别在于:首先,资格不等于职务,取得了资格不能说就是取得了职务,而只是表明已具备了担任相应职务的专业技术水平;其次,职务也不等同于资格,是否能取得职务,还要看用人单位有无相应的职位或岗位;第三,资格(最后资格)目前在我国相对来说还是终身制的(丧失了条件的除外),而职务是有明确职责、其他任职条件和任期规定的。二者的联系在于:首先,二者都是反映会计人员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的一种称谓。其次,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必须首先要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简单说,就是要有职务就要先有资格,除此,还要看用人单位的是否因工作需要设置了相应的职位或岗位。按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任用(聘用)取得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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