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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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九条的理解。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九条内容如下: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主旨

本条是对会计从业资格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提出资格要求。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从业人员,《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中提出了法律上的要求,即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是社会经济活动中特殊的从业人员,不仅要遵纪守法,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职业道德,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这些方面的考核必须通过一定的载体才能体现出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充当了这一角色,它是证明一个人具有一定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从事会计工作的合法凭证。凡是想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该项工作,这是最低要求和前提条件,是进入会计岗位的“敲门砖”和“准入证”。我省会计从业人员队伍从总体上讲,经过这些年的不断加强建设,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不断提高,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对会计从业人员在政策方面、专业知识方面和职业道德方面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为适应形势发展的变化,《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强调了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资格要求。

具体而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所需具备的素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熟悉有关财会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财务会计基础知识,能够熟练地运用会计政策和管理方法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记录、计算、预测、分析、控制,使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处于最佳的运行状态。(2)相关的经济管理知识。(3)能够运用相关技能和手段。如随着当前信息技术的发展,要想胜任会计工作,还要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等。与此相应,为了能够准确反映被考核者这些方面的情况,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设置了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珠算五级等科目,对于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以内,可以免考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二、对单位任用(聘用)会计人员提出了要求。综合考虑我省会计队伍的现状和长远发展的需要,《山西省会计管理条例》采用禁止性规定的形式,明确规定禁止单位任用(聘用)不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这就从另一个源头上堵住了一些单位违法使用会计人员、一些不具备资格的人从事会计工作的可能。换句话说,不论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是其他组织,只要任用(聘用)会计人员,从事其财务会计工作,就要按统一的标准、统一的要求,使用那些经过统一考试,取得由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这一规定,对各单位进而对我省会计工作水平的提升,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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