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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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理解。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增殖、养殖用海十五年;

(二)拆船用海二十年;

(三)旅游、娱乐用海二十五年;

(四)盐业、矿业用海三十年;

(五)公益事业用海四十年;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五十年。

主旨

本条是对海域使用权最高年限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确定海域使用权最高年限的意义

海域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的确定,不仅是建立和完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而且政策性很强,技术性要求也很高。对不同类型的用海,确定不同的海域使用权最高期限,对于加强我国海域使用的宏观调控和动态监管,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长远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海域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的确定,考虑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有利于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的实施;二是有利于各海洋产业的协调发展;三是有利于海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四是有利于调动和保护海域使用者对海域开发投资的积极性。

二、本条例比照《海域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将海域使用划分为六种基本类型,并分别规定了海域使用的最高年限。

(一)增殖、养殖用海15年。这种用海类型包括利用部分自然资源进行的增殖用海方式和通过完全人工投苗、栽植和投喂等养殖方式。

(二)拆船用海20年。拆船包括岸边拆船和水上拆船。岸边拆船指废船停靠拆船码头拆解、废船在船坞拆解和废船冲滩拆解。水上拆船指对完全处于水上的废船进行拆解。

(三)旅游、娱乐用海25年。指建设海上景观、旅游休闲、冲浪娱乐等设施和项目的用海。

(四)盐业、矿业用海30年。指为利用海水制盐、采挖海砂、勘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进行的用海。

(五)公益事业用海40年。公益事业用海是指诸如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用海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六)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50年。指建造各类客运、货运港口码头,制造、修造各类军用、民用船只以及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等建设项目的用海。这类建设项目往往投资较大,对国民经济影响较大,所以设置了较长的用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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