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法第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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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外资企业法第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五条内容如下:

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我国对外资企业原则上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国有化、征收是指主权国家对位于其境内的私人财产依法收归国有的行为。对外国投资是否实行国有化、征收,是外国投资者十分关心的一个问题。过去,外商到中国来投资的最大顾虑之一就是怕我国对其投资的企业实行国有化或征收。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利用外资,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长期战略方针。国家鼓励外国投资者前来投资,进行长期的合作,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以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决不打算通过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进行国有化或者征收的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同时,我国已经有了巩固的政治、经济基础,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不会对我国的国家主权构成危胁,我国的各项法律制度已经比较完备,外资企业如果从事了违反我国法律的活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理,没有必要对其采取国有化和征收措施。对外资企业原则上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也是一项国际通行原则。实行这一原则,一方面可以消除外商的投资顾虑,有利于对外开放和引进外资,同时,也有利于外国对我国投资者在其境内的投资按照对待原则予以保护。

二、特殊情况下对外资企业的征收和补偿。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不是绝对的,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这里所说的“在特殊情况下”,主要就是指发生战争或者某些非人力所能抗拒的情况,为了公众利益的需要,非征收不可时。在特殊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予以征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与其他国家订立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规定,对外资企业进行征收,其补偿应等于实际的或即将发生的征收为公众知晓前一刻被征收投资的真实价值。补偿款额的计算应考虑由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确定的净产价值以及市场价值。该补偿应被不迟延地支付,应包括直至交付之日为止的通常商业利息,应可有效实现并可自由转移。

对上述补偿款额支付的规定应在征收时或之前以适当方式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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