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法第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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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外资企业法第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五条内容如下: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主旨

本条是关于外资企业物资采购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外资企业享有物资采购自主权。外资企业的物资采购自主权是外资企业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外资企业作为我国市场主体的一员,与其他市场主体处于公平的竞争地位,应当享有物资采购自主权。因此,本条规定,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本条的规定是这次修改外资企业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原外资企业法第十五条规定:“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需要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可以在中国购买,也可以在国际市场购买;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尽先在中国购买”。

将这一规定作上述修改主要是考虑:原外资企业法要求外资企业尽先在中国市场采购物资,是根据当时的情况所作的规定,既是实现外资企业外汇收支平衡的需要,也有利于促进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如何采购,应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政府不宜干预。外资企业同国内其他各类企业一样,均应享有采购的自主权。而且,要求外资企业尽先在中国市场采购,也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要求。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第二条及该协议所附《解释性清单》第一项规定,各成员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企业购买、使用当地生产的或者来自于当地的产品。我国政府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中,已经作出取消“当地含量要求”的承诺。因此,有必要对要求外资企业尽先在中国购买的规定加以修改。

二、根据本条规定,外资企业享有物资采购自主权,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外资企业可以自行决定在国内市场或者国际市场购买的物资的范围是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包括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2.外资企业自主决定采购物资,无论是在国内市场或者国际市场购买,都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这一原则要求外资企业在采购物资时不得给予不问的物资提供者歧视性待遇,不得采取欺诈、胁迫、贿赂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购买物资,不能在购买物资的过程中通过合谋、串通等手段损害国家、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3.外资企业需要进口属于进口许可证、配额管理的商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许可。

三、外资企业进口物资的许可证管理。外资企业享有物资采购自主权,但其在国际市场上采购物资时,应当遵守我国有关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作为投资而进口的设备和物料,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的,应当凭批准的该企业的进口设备和物料清单领取进口许可证;不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海关凭原批准该企业进口的设备、物料清单验放。外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包括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凭批准成立企业的文件或进出口合同验放。上述进口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料、件,只限本企业生产自用,不得在国内转让出售,因特殊情况转为内销,应按规定补办进口手续。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生产内销产品和国内经营业务所需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其中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凭确认的企业进口计划,每半年申领一次进口许可证;不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海关凭批准成立企业的文件、合同验放。外资企业进口本企业自用的、数量合理的非生产物品,其中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由省级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核发进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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