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法第二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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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外资企业法第二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条内容如下: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180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主旨

本条是关于外资企业经营期限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是指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存在并队事经营活动的期限。

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并向审批机关申报,经审批机关批准确定。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二、外资企业一经设立,经营期限一经确定,外资企业不得随意改变经营期限,特别是不得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缩短经营期限。如果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原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外资企业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力、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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