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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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九条内容如下:

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认证活动。

主旨

本条是关于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注册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认可机构的重要职责之一便是对获得认证资格的人员实施监督,而对认证人员监督的首要工作便是对其进行注册,这也是我国目前整顿规范认证市场工作的重中之重。

2002年3月,国家认监委公布多家认证机构存在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认证市场的混乱状况露出“冰山一角”,引起舆论的普遍关注。给别人认证合格,自己却不合格,这种现象集中体现出了我国认证认可市场亟待规范的事实。

认证认可“政出多门”、政事不分;一些认证及认证代理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认证和咨询不分,虚假认证、买证卖证;一些企业单纯为签定合同申请认证,盲目迷信“洋认证”;一些认证机构降低审核标准要求,缩减审核程序,搞虚假认证,致使认证质量下降;一些从业人员素质不高,认证专职审核员匮乏,兼职人员较多……种种迹象表明,加强管理监督,加大整顿力度,规范认证市场及其从业机构、人员,是当前面临的紧迫任务。

整顿和规范全国认证市场,是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有关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对认证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科学、严谨、有序的监督管理机制;依法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加强市场上认证商品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强制性认证产品逃避认证和加贴假冒认证标志、违反规定使用注册编号等行为;坚决查处虚假认证和买证、卖证等行为。

然而,规范认证市场的治本之策是建立统一的国家认可制度。由国家认可机构负责对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等认证机构,产品认证机构、食品与农产品认证机构,以及检查机构、校准和检测检验机构(实验室)、认证人员培训机构进行认可,并统一对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进行注册。

同时,有关部门必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对恶意犯规的行为制定具体的衡量和判定准则,以便准确界定和处理,严厉打击扰乱认证市场秩序的害群之马,保证按章办事、遵纪守法的机构和从业者,从根本上解决当前认证市场上的各种违法、违规现象。

除了对认证人员进行注册监督以外,对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也应进行有的监督管理,这样才能更好地规范认证市场的秩序。根据国家认监委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所有在中国境内从事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自愿性产品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等认证审核员、认证检查员、认证咨询师、内部审核员业务的认证(培训)机构,包括境外认证培训机构都必须经过国家认监委的批准,方可从事相应的认证(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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