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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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四条内容如下: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认证机构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活动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主旨

本条是关于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从事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为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等强制性产品认证文件。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行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统一的标志和统一的收费标准“四统一”管理。

《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检查机构指定管理办法》规定了指定认证机构、检测、检查机构的条件和要求。其中,对于指定认证机构的条件和要求大致如下:(1)认证机构是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或者国有独资的企业法人。(2)认证机构可以是某一法人的组成部分,但必须经其法人委托才能够独立实施认证活动,具有专门的财务账号,实行专款专用。(3)认证机构应当符合ISO/IEC指南65(实施产品认证制度的认证机构的基本要求)的要求,并获得国家认监委授权认可机构的认可资格。(4)认证机构应当具备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所需的资源。如认证人员、经费、办公场所和设施。(5)认证机构应当具备开展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一年以上的资历,颁发10张以上的相关认证证书,方可申请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6)认证机构应当具备有效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所需的管理结构和实施程序。包括:认证申请、认证的受理、评价的准备、评价、评价报告、认证决定、监督和对供方投诉记录的调阅等程序文件,并且需要制定特定产品认证规则实施细则或者详细规则程序。(7)认证机构不得是一个从事产品制造或经营的机构,不得是从事此类活动机构的一部分或其附属机构,也不是受这类机构的经济利益所支配和影响。对于认证机构的指定应遵循如下原则:(1)优先选择加入国际组织的认证机构。(2)优先选择承担国家专项法规规定的认证与检测任务的认证机构。(3)与同类产品的其他认证制度协调优先选择综合能力强的认证机构。(4)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专业能力强的认证机构。(5)根据国家认监委组织的专家评审的意见,优先选择评审优秀的认证机构。

指定检测、检查机构则需要如下的条件和要求:(1)检测、检查机构可以是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或者国有独资的企业法人。(2)检测、检查机构可以是某一个法人的组成部分,但必须经其法人委托能够独立实施检测、检查活动,具有专门财务账号,实行专款专用。(3)检测、检查机构应当符合ISO/IEC标准17025/17020的要求,并获得国家认监委授权认可机构的认可资格。(4)检测、检查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同时,这些设备设施应当是本机构的自有资源。检测、检查人员应当受过与其承担相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检查任务工作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理解相关的标准、技术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所需要的产品检测、检查能力。(5)检测、检查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产品测试、检查工作实践经验(对相关产品或企业至少颁发20份检测或检查报告),并具有完善的产品检测、检查制度。(6)检测机构、检查机构为同一法人组织时,该法人组织和相应认证机构应当确保各自独立实施强制性产品检测和检查工作。(7)检测、检查机构不得是一个从事被检测产品开发、制造或经营的机构,也不得是从事此类活动机构的一部分或其附属机构,也不得受这类机构经济利益所支配和影响。而对于检测、检查机构的指定也应遵循一定的原则:①优先选择加入国际组织或认证、检测、检查体系的检测、检查机构。如:电工产品优先考虑CB实验室。②优先选择国家级检测、检查中心。③与同类产品的其他认证制度协调优先选择综合能力强的检测、检查机构。④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专业能力强的检测、检查机构。⑤根据地域覆盖的特点,优先选择企业便利认证的检测、检查机构。⑥优先选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⑦根据国家认监委组织的专家评审的意见,优先选择评审优秀的检测、检查机构。

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按照规定的要求,向国家认监委提出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任务的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和相关的随附文件。国家认监委对提出申请的机构进行必要的考核,必要时,委托国家认监委授权的认可机构进行现场评审,根据考核或现场评审的结果,进行初步的筛选。拟定指定机构的业务范围。现场评审的重点为该机构申请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管理与专业技术能力。另外,国家认监委成立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和检查机构的评审委员会(由认证、检测、检查、标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该委员会具体对在划定范围内的申请机构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国家认监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指定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和检查机构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由上可见,未经以上条件和程序,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不能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1)一般情况下,应当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2)如果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因从事上述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3)对于认证机构,除了依(1)、(2)处罚外,还要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即取消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资格。这是对认证机构的特殊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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