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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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九条内容如下:

认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警告:

(一)受理认可申请,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二)未在公布的时间内完成认可活动,或者未公开认可条件、认可程序、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三)发现取得认可的机构不当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可证书并予公布的;

(四)未对认可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

主旨

本条是对认可机构违反法定认可程序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认可机构在对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实验室、认证培训机构和认证人员认可时,必须遵守一定的程序。这些程序,因申请认证主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下面仅以《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管理办法》为例,对认可程序和认可条件做一下简单说明:凡申请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可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质量手册》及有关文件(第6条)。国家认可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对受理申请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受理申请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7条)。国家认可委员会组织评审组对受理的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组组长由国家认可委员会指定,全面负责评审工作(第8条)。国家认可委员会对评审组的评审报告进行评定,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1)对达到认可条件的,建议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认可;(2)对达不到认可条件的,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3)对达不到认可条件,申请人又不愿意整改,或者在限期内不能改进的,通知申请人撤销申请(第10条)。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评定报告,批准对申请人的认可,颁发认可证书,允许申请人在规定的认证业务范围内使用“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标志”(以下简称认可标志)(第11条)。

依据该规定,我们可以依照认可程序的规定逐步分析认可机构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1.认可机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对受理申请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受理申请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且认可机构受理申请,只能要求申请人提交《质量手册》及有关文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认可无关的文件或者借机索取财物或者趁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中饱私囊,否则便构成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受理认可申请,向申请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

2.认可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公布一定的时间,在此期间内,认可机构评审组对申请人进行评审,向国家认可委员会提交评审报告,国家认可委员会对评审级的评审报告进行评定,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1)对达到认可条件的,建议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认可;(2)对达不到认可条件的,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3)对达不到认可条件,申请人又不愿意整改,或者在限期内不能改进的,通知申请人撤销申请。同时认可机构应当公开认可条件、认可程序、收费标准等程序,以便社会公众和申请人遵守和进行监督。认可机构如违反上述规定,则构成对本条第(二)项的行为。

3.认可机构在认可过程中应当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以便日后核查,如果认可机构没有实施此项职务行为,则构成本条第(四)项的行为。

4.认可机构批准对申请人的认可,应当颁发认可证书,允许申请人在规定的认证业务范围内使用“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标志”。此后认可机构还对申请人使用认可标志的情况负有监督义务。如果发现取得认可的机构不当使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可证书并予以公布,以免相关公众受到误导。如果认可机构不实施以上作为义务,则构成本条第(三)项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一般情况下,“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人(注意不是认可机构所有的人员)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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