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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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一条内容如下:

列入目录的产品,涉及进出口商品检验目录的,应当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时简化检验手续。

主旨

本条关于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检验手续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对于列入目录产品涉及进出口商品检验目录的,应当在进出口检验时简化检验手续。这一规定的含义是,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时可以直接办理认证手续或是对已经办理认证手续的不再进行严格的检验手续。但对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经认证合格的商品进出口时,仍需按国家有关法规办理报验手续,由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实行监督检查。

1993年9月24日商检局发布的《进出口商品认证管理办法》规定了进出口商品的安全、卫生和质量认证。包括进口国或国际专业认证机构委托商检机构办理的出口商品认证。商检机构和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机构根据申请办理进出口商品认证工作,对经认证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及其生产企业颁发认证证书,准许使用进出口商品认证标志。进出口商品认证标志分为安全标志、卫生标志和质量标志。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出口药品、计量器具、锅炉压力容器、船舶(包括海上平台、主要船用设备及材料)和集装箱、飞机(包括飞机发动机、机载设备)以及核承压设备的认证工作,由其他检验、认证机构负责实施。出口商品认证由国家商检局各直属的商检机构受理,并组织实施对生产企业审查和对其样品检验。经审查、检验合格的,由商检机构批准签发认证证书、准许使用认证标志,并报国家商检局备案。需使用进口国或国际专业认证标志的出口商品,为能顺利通过认证,减少不必要的反复,可由生活企业或外贸经营单位先向生产地商检机构提出申请,经商检机构或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机构预检验合格后,再向进口国或国际专业认证机构申请认证。国内外的检验、认证机构可以国家商检局申请认可。经考核认可的机构承担指定的样品检验或对生产企业的审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具体的认可程序和要求按国家商检局规定办理。经国家商检局认可的国内专业认证委员会认证合格的产品申请进出口商品认证的,对其中相同的项目和标准,在其有效期内一般不重复审查和检验,商检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另外,2002年4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也规定,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对有关的进出口商品实施认证管理。商检机构可以根据国家商检部门同外国有关机构签订的协议或者接受外国有关机构的委托进行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工作,准许在认证合格的进出口商品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

根据申请办理进出口商品认证工作的专门机构是中国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中心(China Quality Certification Centre for Importand Export Commodities)(以下简称CQC)。这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三定方案”设立,并经中央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具有独立第三方公正地位的质量认证机构。CQC从事的质量体系认证业务经中国国家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认可、注册、承担国内外各类组织质量体系认证注册工作和审核员培训工作,并接受国内外有关实体和政府部门委托的审核业务。CQC拥有一批国家注册主任审核员、审核员、具有对申请方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核和合格评定的能力,其认证范围涉及ISO/IEC导则62附件认可范围中29个行为。CQC根据ISO/IEC导则62及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程序规则及ISO10011质量体系审核指南等的要求,结合本中心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中心质量手册。质量手册要求每一项与审核质量有关的活动均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即使发现不符合,也能及时得到纠正,以保证审核工作的质量。CQC对经审核合格的申请方,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列入注册企业名录,并通过互联网及有关报刊向国内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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