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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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内容如下:

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代扣、代收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由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

主旨

本条是关于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对原细则第八十二条作两点修改:1、将手续费纳入预算;2、规定手续费要依法支付。

这一规定在法律上明确了代扣、代收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不再从代扣、代收税款中提取。

代扣、代收手续费,是扣缴义务人因履行扣缴义务而获得的报酬和征收经费,这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对等。财政部1998年1月发布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条规定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因此,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税务机关付给扣缴义务人的手续费,不再直接从代扣、代收税款中提取,而是作为税务机关的专项支出,纳入税务机关的预算管理,这也正好符合“收支两条线”改革的要求。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一般情况下,法律、行政法规在对扣缴义务人作出规定时,也会对手续费的问题作出规定,如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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