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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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内容如下:

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主旨

本条是是一条授权规定。

释义和理解

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具体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管理办法。

税务代理人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账务;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税务代理人进行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临时代理、常年代理。税务代理人不能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其代理的除外。

税务代理人有权依照规定代理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的税务事宜。税务代理人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必须向有关的税务工作人员出示税务师执业证书,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谎报,并在税务文书上署名盖章。税务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偷税、骗取减税、免税和退税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税务代理人在从事代理业务期间和停止代理业务以后,都不得泄漏因代理业务而得知的秘密。税务代理人应当建立税务代理档案,如实记载各项代理业务的始末和保存计税资料及涉税文书。税务代理档案至少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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