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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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内容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一)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

(二)采用本章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

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告送达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公告送达是指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或者受送达人众多的,税务机关发出公告,公开告示受送达人在法定期间内到指定地点受领所送达的税务文书,公告发出后经过一定的时间即发生送达的法律效力,这种送达方式称为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具体方式,一般常见的是:将被送达的税务文书张贴在受送达人的原住所地,或者将送达文书的内容登在报纸上,有时也可以通过广播电视媒介将公告内容传播。

适用公告送达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一一送达很不方便的,如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或者集中经营业户进行税务检查,由于经营者流动性强,数量多,一一予以通知是不可能的,这种情形就可以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二是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如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受送达人有音讯,但行踪不定,没有通信地址,无法联系的。

公告送达税务文书的,应当在公告在中说明送达的税务文书的内容。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的,有关税务文书即视为送达,发生送达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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