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浏览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内容如下:

规定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主旨

本条是对税务代理人的处罚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与原《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相比,对税务代理人的处罚规定作了修改,将“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把税务代理人的违法责任与其给国家造成的损害后果相挂钩。适用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须具备两个必要条件:

首先,税务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这包含几个方面的意思:一是,当代理权限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时,税务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并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责任;二是,当代理权限本身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时,税务代理人只要从事了该项代理业务,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当税务代理要超越代理权限为委托人谋取非法利益时,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之所以可能出现超越代理权限的情况,是由于税务代理人一般是按照委托合同书约定的代理内容、代理期限和代理权限独立开展业务的。

其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后果必须是造成了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如果税务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仅仅是超越代理权限、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并未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或者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不是由税务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限、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的,不适用本条的规定。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补救措施有两种:一是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二是对税务代理人处以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实际上,由于税务代理人是代表税务代理机构从事代理业务的,这种罚款首先应该由代理机构缴纳,其后可以向具体的税务代理人员追偿。税务代理人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