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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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内容如下:

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违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释义和理解

完税凭证是税务机关依照税法向纳税人征收税款,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收税款时使用的专用凭证的总称。依照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完税凭证是指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他完税证明。完税凭证是纳税人已经履行纳税义务的合法证明,也是税收会计、统计核算、国家金库收纳务家预算收入的原始凭证,是维护国家税收、财政秩序的重要手段。

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经税务机关指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印制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不得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因此所谓非法印制完税凭证是指没有经过税务机关指定,私自印制完税凭证的情形。

依据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行为人予以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行为人多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或者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数额巨大的,或者经税务机关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继续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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