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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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内容如下: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无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式样、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税务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承担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的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

二、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无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三、税务机关对集贸市场及集中经营业户进行检查时,可以使用统一的税务检查通知书。

四、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法律责任

一部完整的法律规范,应当包括使用条件、行为模式以及法律后果三个要素,其中作为法律后果一部分的法律责任是体现法律规范的国家强制力的核心部分。缺乏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就形同虚设。为了贯彻执行新《税收征管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也专门设第七章“法律责任”,共十一条,对新《税收征管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作了必要的细化补充。

新实施细则对法律责任的修改

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法律责任一章共十一条,较原《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加了七条,删除了七条。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对原《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的修改:

(一) 增加规定对以下行为的处罚

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验证、换证手续的;

2、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3、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登录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账户账号的;

4、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缴税款的;

5、 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单位拒绝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的;

6、 列举说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7、 解释纳税争议。

(二) 因新《税收征管法》或者其他法律已有相应规定,删除以下规定:

1、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处罚规定(新《税收征管法》第60条第1 款第1项);

2、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处罚规定(新《税收征管法》第60条第1 款第2项)

3、 对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罚规定(新《税收征管法》第60条第3 款);

4、 关于违反新《税收征管法》第61条、第62 条的规定,可以分别处罚的规定;

5、 发生纳税争议时,必须先依法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的规定(新《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1 款);

6、 税务机关制作税务处理决定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39条);

7、 税收征管法实施前发生的税务违法行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立法法》第8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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