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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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内容如下: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条件以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征管法第三十一条】

一、条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基本内容:1、延期纳税的前提是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2、延期纳税必须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3、延期纳税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细则释义】本条是关于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条件以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的规定。

是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增加的内容。

一、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

(一)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风、火、水、火山爆发、地震以及自然灾害和社会现象等。

(二)纳税人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这里所说当期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这里所说职工工资,是指纳税人在正常情况下应付的工资,纳税人不得为延期缴纳税款而虚增应付工资。

这里所说社会保险费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以职工工资为基数,按一定比例提取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不包括纳税人为职工所作的各种商业保险费支出。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延期缴纳税款书面申请资料后,应对其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应在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批复。

三、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注意事项】

1、本条所称特殊困难,主要指不可抗力。

2、对“较大损失”“较大影响”,不作解释,在实际工作中灵活掌握。

3、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应严格控制。

【存在问题】

“纳税人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在此,当期的“期”,需作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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