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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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内容如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有关的其他账簿。

主旨

本条是关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计算机有关资料可以视同会计账簿的条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修改说明: 本条是对原《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修改,主要修改是: 将原《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移入新《实施细则》第 二十四条第二款;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内容分为两段表述,分别作为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在“收入和所得”后增加“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

目的:本条的规定,是对新《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补充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符合条件的计算机资料可以视同账簿,不必再按照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五条的规定设置账簿。

含义:本条包括三层含义:

一、 适用本条规定的主体范围。为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和所有的扣缴义务人。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计算机资料可以视为账簿的条件:

第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会计制度健全;

第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

第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计算机输出的会计记录必须打印成完整的书面记录。

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后才能视同会计账薄。

三、计算机资料不符合条件的,仍需按照有关规定建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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