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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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内容如下: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主旨

本条是对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编制或未经批准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法律明确水土保持方案是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机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也规定,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二、“开工建设”是指生产建设项目的开工和建设,包括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建设和附属配套工程以及前期建设工程(如“三通一平”、“五通一平”、“局部试验段项目”等前期建设内容)。多年来,我国水电站核电站、工业园区等一些生产建设项目,往往在主体工程开工前开展了“三通一平”、“五通一平”、“局部试验段项目”、配套及附属等前期工程建设,由于这一阶段地表扰动强烈,植被损坏多,挖填土石方量大,极易造成十分严重的水土流失,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的重点之一,是水土保持方案重点要解决的问题,必须纳入水土保持方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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