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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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九条内容如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机构,行使本法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

主旨

本条是对地方水土保持工作机构授权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了地方单设水土保持工作机构的水土保持职责。现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的水土保持机构,可以行使《水土保持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工作的职权。目前,有90多个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较重的地(市)、县(旗)单独设立了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机构,直属于当地人民政府管辖,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有隶属关系。按照本条规定,这些单设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行使本法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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