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法第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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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水土保持法第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三条内容如下:

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

水土保持规划包括对流域或者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作出的整体部署,以及根据整体部署对水土保持专项工作或者特定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作出的专项部署。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主旨

本条是对水土保持规划内容、与有关规划关系以及编制中征求意见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水土保持规划内容的规定,主要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编制规划时,一是要系统分析评价区域水土流失的强度、类型、分布、原因、危害及发展趋势,全面反映水土流失状况。二是要根据规划范围内各地不同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情况、水土流失及发展趋势,进行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和水土保持区划,确定水土流失防治的主攻方向。三是根据区域自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一般以量化指标表示,如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林草覆盖率、减少土壤侵蚀量、水土流失治理度等。四是分类施策,确定防治任务,提出防治措施,包括政策措施、预防措施、治理措施和管理措施等。

二、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水土保持规划分类的规定。水土保持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两大类。对行政区域或者流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作出的整体部署,是总体规划;根据整体部署对水土保持某一专项工作或者某一特定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作出的专项部署,是专项规划。相对而言,水土保持总体规划种类比较简单,是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政府为完成水土保持全面工作目标和任务,对水土保持各方面工作所做出的全局性、综合性的总体部署。水土保持专项规划种类则相对较多,如预防保护、监督管理、综合治理、生态修复、监测预报、科研与技术推广、淤地坝建设、黑土地开发整治、崩岗侵蚀治理等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服从总体规划。

三、本条第三款规定了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互协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是根据自然及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对土地及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的方向、规模、方式,以及对城市及村镇布局与建设、环境保护与治理等方面做出的全局性、整体性的统筹部署和安排。这些规划的实施,涉及大量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问题,规划编制时应当适应国家和区域水土保持的要求,安排好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同时,开展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也要考虑国家对土地和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以及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需要,既要做好水土保持的支撑作用,也要确保水土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四、本条第四款规定了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公众的意见。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是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体现。国际上许多发达国家,对涉及影响生态环境的各种行为,包括政府开展的规划活动和各类开发、生产、建设活动,在规划的编制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都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提高规划或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不仅是政府行为,也是社会行为。征求有关专家意见,目的是提高规划的前瞻性、综合性和科学性;征求公众意见,目的是听取群众的意愿和呼声,维护群众的利益,提高规划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广泛性。在规划过程中,让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对水土保持规划出谋献策,才可以做到民主集智、协调利益、达成共识,使政府决策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使水土保持规划所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转化为社会各界的自觉行动,也是落实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途径。如果没有公众参与,不广泛听取意见,所制定的水土保持规划就难以被社会公众所认同,在实施过程中就难以得到全社会广泛支持和配合,水土保持规划的实施就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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