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称

印度中世纪逻辑学家、佛教因明学家和哲学家。据传他是南天竺人,陈那的再传弟子,北游师事中印度摩揭陀的护法论师。中国唐代僧人义净(635~713)译的《观所缘缘论》和他著的《南海寄归内法传》(卷四)对此作了记载。而中国西藏和尼泊尔佛教资料,则说法称的老师是陈那的弟子自在军论师(公元 600),故称法称为陈那的再传弟子。法称在他的巨著《量评释论》第一章中也评论了他老师自在军的某些观点。因此,说自在军是法称的老师较为可信。但也有些学者认为,陈那与法称相隔好几代,约距 150年,法称是否是陈那的再传弟子,尚有疑问。

法称的因明著作,共有七论二注。七论是:《正理滴论》、《释量论》(《量评释论》)、《诤理论》、《量决定论》、《成他相续论》、《观相属论》和《因滴论》;二注是:《释量论注》和《观相属论注》。法称这些论著的梵文原本,迄今被发现的只有《正理滴论》、《释量论》、《诤理论》和《因滴论》,但藏文译本齐全。汉译本,晚近才有两种:《正理滴论》(王森译,1980)和《释量论》(法尊据藏文译本转译,1980)。

《正理滴论》

内容分三品:现量品、为自比量品及为他比量品。法称在此论中提出的新理论,重要的有如下几个方面:

合并因喻

改宗、因、喻三支论式为宗、因二支论式。宗、因、喻三支论式是由陈那改革古五支论式而成的。但三支论式仍在形式上保留了与其新的职能不相称的名目,如喻支的职能(同喻、异喻)已划入因支之中,仍在论式中保留其名称,显得名实不符。法称将三支论式改为宗、因二支论式,这是他对因三相即中词的三特性理论的重要发展。因三相是:

(1)偏是宗法性,就是中词必须寓于小词;

(2)同品定有性,就是中词必须寓于大词同类的事物;

(3)异品偏无性,就是中词必不寓于与大词异类的事物。法称认为,同喻异喻,初非因外;二喻的意义已显示在因之中;因三相中的第二相实际上已包括了喻支的同喻,第三相实际上也已包括了喻支的异喻。在新因明论中,只要构成因三相的条件得到满足,这个因即可成为正确的能立,即将相当于喻体的一部分合并于因,从而构成因喻一体,使因的能立功能得到加强和扩大,以致喻支成为一个可有可无的形式。法称认为,既然如此,自毋须沿袭旧例,另立喻支。不过,他也没有坚持一定要废除喻支。

确立三种正因

因,就是推理的理由或依据;正因,就是具备 3个基本特征(三相)的正确理由或依据。按古师,推理根据(因)繁多而不确切,法称进行整理、精简,认为能够具备正因条件(三相)的因,仅有3个:

(1)不可得比量因(非觉知或非现量);

(2)自性比量因(同一性);

(3)果比量因(因果关系)。不可得因,就是曾经认识的一物即使不在眼前,但据过去对它的认识和印象,可推知它的存在。《正理滴论》举例说,“此处无瓶,瓶可得相,虽已具足,而瓶不可得故”。即以前所得关于瓶的印象,现在仍然记忆犹新,瓶虽不在(不可得),但可推知它的存在(可得)。换言之,就现量而言,瓶相不可得;就比量而言,瓶相可以推知。其次,某些实物,由于空间和时间的障碍,不能直接见到,但不能由此判断它们不存在(不可得),根据知识和科学,可以推定它们存在(可得)。因此,不可得之物有可能从反面推知其可得。自性因,就是要求因(中词)中的事物与法(大词)中的事物在性质上必须一致,即中词必须周延于大词。如说,“此物是树,以彼本是申恕波故”。申恕波是树,故见申恕波便推断它是树。果性因,就是二物有因果关系,可以从因推果。如说,“彼处有火,以见烟故”。常识上已知火是烟之果,烟是火之因,故见烟推知必有火,这也是中词“烟”,必须周延于大词“火”。如上三因中,第1种因是否定判断,第2及第3种因是肯定判断。无论哪一种判断,凡成为正因者(正确的中词)一定要与所判断的“法”(大词)保持“相随不离”的关系(中词必须属于大词)。论式中有了正因,便能无谬误地支持宗(命题)的成立。法称的三因理论使比量论式更加符合因明的规则,从而能够正确地运用于实践。

取消“不共不定”和“相违决定”

这二者是似因(谬误的理由)的6种不定过的2种。只要因的三相具足,便可成立所立的宗(命题)。但是,如果因的三相中的后二相,即同品定有、异品非有有缺陷,也就是因与同品和异品同时发生关系,或者同时不发生关系,或者该与之发生关系者而与之无关系,不该与之发生关系而与之有关系,这样的因称为“不定因”。不定,意指此因不一定能够成立所立。“不共不定”的谬误,就是二者都无,两边非有。如立“声常,所闻性故”。所闻性之因,唯在声上有,除声而外,皆无具所闻性者。若以所闻性之因而立声常之宗,则不仅在无常性的异品中找不到此因,即便在具常性的同品中亦同样找不到。异品与因不发生关系固然必要,但同品与因不发生关系,则无从决定。故不共不定的谬误,实质上产生于缺乏因之第二相(同品定有)。陈那在“九句因”中论及第五句“同品非有,异品非有”时,觉得此句不妥。因为,因在同品和异品中都无这一规定,与由同品和异品都有而造成的谬误的原理不符。陈那把这一句暂定为“不共不定过”。法称认为,在通常情况下,推理思维不会出现这种谬误,所以将它从不定过中删去。“相违决定”的谬误,就是两个相互对立的命题各具三相,以至使人无法决定何者正确。例如,一方立“声是无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另一方立“声常,所闻性故,譬如声性”。这是两个对立的命题,但双方都有三相具足的正因,因而难分胜负。陈那认为这也是一种“不定”的谬误。法称则认为这是双方各按自宗立量,无视共同讨论的问题所造成的混乱,是不正常的推理现象,应该取消。法称废除“不共不定”和“相违决定”这两个似因项目,解决了自陈那以来在因明过类系统中一些悬而未决的难题,重申辩论、推理中一致遵循的逻辑原则。

《释量论》

又称《量评释论》。在此书中法称在评释陈那的《集量论》时发挥了自己关于因明理论的新见解。所以,《释量论》既是一部《集量论》的评释,又是一部法称本人的创作。全书分四品,共1454┩颂,①为自比量品(342颂);

(2)量成就品(285┩颂);

(3)现量品(541颂);

(4)为他比量品(286颂)。它是法称的因明理论和哲学思想的总结。法称在对现量理论的深入研究中,逐渐形成了一种实在论的观点,开始承认客观的实际存在。这是一种唯物论的倾向。因此,有些与他同时或在他之后的非佛教哲学家,说他属于主张外境实有的经量部,和陈那不是同一学派。而学术界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法称在哲学上和陈那一样,也是一位法相唯识论者。法称在他的《释量论》中,对陈那的瑜伽现量(超验的存在)作了详细的论述,指出:心识中存在一种超悬a href='//m.wenaishequ.com/baike/222/32357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榈木窬辰纾闶氰べは至烤辰纭7鸾惕べば姓撸凑砧べしǔ绦颍ü晕铱酥疲揿此迹幽谛牟恢骤べぶ腔郏庵骤べぶ腔壑苯泳踔べは至烤辰纾锏借べは至坑腓べぶ腔鄣木酝弧5么司辰缯撸憧赏牙胍磺性德欠直穑坝⒖志濉⒔景痢⒚蜗耄蝗缡等鲜兜较质凳兰溆倘缑尉场⑿橥徽妫晃┯宵a href='//m.wenaishequ.com/baike/224/280322.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自我意识中的瑜伽现量和瑜伽智慧才真实不虚。这是地道的唯识无境的主观唯心主义。

法称的因明学说在印度逻辑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之后,所有印度逻辑学派和逻辑论著大都受其影响。佛教学派、耆那教逻辑都吸收了一大部分法称的思想;新正理派接受法称的批判,放弃了许多旧的论点。法称的学说对中国藏传佛教有较大影响,藏传佛教有解释因明的著作约17万颂的藏语译文,其中解释法称作品的约有13.7万颂,而《释量论》的注解独占10.5万颂。近世各国印度学家大多根据法称的著作,特别是《正理滴论》来研究因明,此论的梵本发现较早,故研究者多从此入手。此论除了有梵本、藏译本刊行外,还有汉、俄、德、英、法、日等文字译本,流传于各国。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