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

与东正教、新教并列的基督教三大派别之一。亦称公教。公教一词源出于希腊文katholikos,原意为“全世界的”和“普遍的”。天主教自称是唯一的公教,并以罗马为中心,故又称罗马公教。16世纪传入中国后,其信徒将所崇奉的神称为“天主”,故在中国称天主教,或音译为加特力教。据1982年牛津大学出版社《世界基督教百科全书》统计,全世界天主教徒人数约8.8亿,占世界人口 18.5%,分布于各大洲。在拉丁美洲约有3.7亿,欧洲约有2.5亿,北美洲约有8000余万,非洲约有8000余万,亚洲约有7000余万,大洋洲约有700万。

历史

罗马教会的发展

基督教产生后不久,逐渐形成拉丁语系的西派和希腊语系的东派。西派以罗马帝国的西都罗马为中心,后世的天主教,即从西派的基础上演进而成。在古代基督教中,东派素居主体地位,西派尚不占优势。基督教国教化以后,罗马帝国的中心已东移。5世纪外族侵扰帝国西部期间,西罗马帝国当局已无力支撑,罗马主教和教会乃成为维持局面的实际力量。

410年西哥特人攻入罗马,虽然帝国驻罗马城的西帝名义上尚未被废黜,但帝国西部已处于战乱之中。驻君士坦丁堡的帝国东帝亦鞭长莫及,无法救援。在混乱局面中,罗马主教利奥一世利用其影响,曾一度使罗马免遭匈奴人的入侵,罗马主教的威信因而提高,并使之得以居于意大利、北非、西班牙、高卢一带拉丁语系教会的首位。加以罗马教会相传是由使徒彼得建立,利奥一世提出作为其继承人的历任罗马主教应位居众主教之首,享有特殊权力。是为罗马主教首席权的嚆矢。

476年,最后一任被军队拥立的帝国西帝被废黜,西罗马帝国灭亡。5世纪末,法兰克王国初兴,国王克洛维于496年改宗罗马公教,并利用公教会的影响与信奉基督教阿里乌派的东、西哥特诸王斗争,以扩展其势力。公教会也从新王朝获得大量土地和特权。6世纪末,格列高利一世身兼罗马主教和罗马行政长官,趁意大利受伦巴德人入侵处于混乱之际,利用教会对群众的影响,造成政教合一的局面,被称为“教皇制的真正奠基者”。8世纪加洛林王朝间,矮子丕平将从伦巴德人手中夺得的土地赠给教皇,即所谓754年和756年的“丕平献土”。800年教皇利奥三世为查理曼举行加冕礼,表示“君权神授”。9 世纪中叶教会利用《伪伊西多尔教令集》进一步提高教会权势。10世纪教皇约翰十二世又为日耳曼皇帝奥托一世加冕。嗣后,罗马公教会在欧洲西部、中部和北部各地都同中世纪封建国家政权紧密结合在一起;同时,教俗势力之间的矛盾亦随之而生。

罗马公教和教皇制的确立

罗马主教和罗马教会不但乘西罗马帝国的垂危而确立在整个西派教会中的实际领导地位,同时还企图在东西两派各教会间,取得至少在名义上的首席地位。利奥一世早在自称是“彼得的继承人”时,已有此意图。他于445年呈请西罗马帝国皇帝瓦伦丁尼三世降旨,令各地教会和主教服从罗马主教,此旨对东派教会并无实效。 451年东派势力占绝对优势的卡尔西顿公会议所制法规第28条,规定君士坦丁堡的地位与罗马相等。利奥一世对此提出抗议。嗣后数百年间,东西两派间的神学论争同权力争夺相互交错,矛盾日益尖锐。5世纪末,围绕卡尔西顿公会议以来产生的诸多问题,竟酿成罗马主教斐理克斯三世宣布革除君士坦丁堡主教阿卡西乌出教。5~6世纪间,东、西两派又发生“和子句纠纷”。争论一直延续到9世纪中期,范围远远超出文字之争。863和867年,更发生了罗马主教尼古拉一世和君士坦丁堡宗主教佛提乌相互革除对方教籍的严重局面。1054年,东西两派终于正式分裂(见东西教会大分裂)。东派自称正教,西派自称公教。天主教会及其教皇制,作为独特的单一教会和体制,至此乃正式确立。

中世纪教俗之争

自9世纪中叶,教会统治阶层日益腐化,经济上横征暴敛,欺诈盘剥;许多教皇软弱无能,威信急剧下降。10世纪出现的克吕尼改革运动,企图从整饬修院制度着手,重振教廷威信。后来,在克吕尼修会中有些贵族出身的修士,成为教皇,与世俗王权反复斗争较量。最突出的是格列高利七世与德皇亨利四世间的主教叙任权之争。12世纪教皇亚历山大三世与神圣罗马帝国皇帝“红胡子”腓特烈一世斗争获胜,并在第三次拉特兰会议上制订了教皇选举法。13世纪初,教皇英诺森三世与德皇鄂图、腓力、英王约翰不断争权夺利并取得胜利,教皇威势臻于鼎盛。及至14世纪教皇卜尼法斯八世与法王腓力四世斗争失败后,教廷势力急剧衰落。随着教廷迁至阿维尼翁,以及1378~1417年间的天主教会大分裂,教皇威信乃降至最低点。

11~15世纪几次重大历史事件

(1)1095~1291年间,教皇和一些西欧封建君主在保卫基督教的口号下,发动了 8次十字军东征;

(2)13世纪,修院制度又有新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托钵僧团的修会组织,其中以多明我会和方济各会影响为最大。它们标榜安贫、驯服,安抚教徒群众,维护教皇威信。多明我会在维护教皇制、组织异端裁判所等方面,作用尤为重要;

(3)教会在欧洲兴办一些大学,并出现了一批经院哲学家和神学家,其中多为方济各会和多明我会修士。他们以大学为中心,用古希腊哲学,特别是亚里斯多德学说来论证基督教教义,建立天主教的神学体系。如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大全》,至今仍然是天主教神学的重要依据;

(4)开始进行教会法规的编纂工作。

反宗教改革

16世纪上半叶的宗教改革运动,造成基督教历史上的第二次大分裂。新教三大主流教派路德宗、归正宗和安立甘宗从天主教分出,结束了天主教在西欧一统天下的局面。各教派为划分势力范围,与各种政治势力相结合,展开了一系列宗教和政治矛盾相交织的斗争。1555年的《奥格斯堡和约》提出“教随国立”原则,路德宗在德意志取得合法地位。此后又经过三十年战争(1618~1648),签订了《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路德宗和归正宗在西欧各国的合法地位得到确认。天主教的势力范围大致包括西班牙、葡萄牙、法国大部、意大利、爱尔兰以及德意志与瑞士的一部分,同时,随着西班牙、葡萄牙等国的殖民主义扩张,天主教向美洲和东方传播。

16世纪中叶,教廷为对抗宗教改革运动,维护自身的统一和权威,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史称反宗教改革。这一运动以1545年由保罗三世召开的特兰托公会议为中心。会议通过一系列决议,如宣布新教为异端,规定天主教会的信条为正确无误,坚持教皇为教会唯一最高元首;同时对教会内部进行整饬和改革。1540年成立的耶稣会,对维护教皇权威、反对宗教改革及天主教自身的发展,都起了重要作用。

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遭遇

17世纪中叶,法王路易十四厉行君权专制,强调法国的教俗权力独立,不受教皇管辖。他支持教会内亲法国的高卢派,反对主张教皇至上的越山派,对企图复活奥古斯丁主义的詹森派则进行迫害。天主教在法国出现严重分裂。1773年在法国的耶稣会被解散,教会内部的矛盾和分化日益明显,上层教士如主教和修院院长等属于第二等级;基层教士如教区神父等与城市平民、农民同属第三等级。在1789年革命中,许多下层教士站到革命一边。革命使天主教受到严重打击,雅各宾派专政时,法国的教会几乎完全被禁绝。1801年拿破仑执政,与教皇庇护七世订立协定,天主教在法国的地位得以恢复,但仍处于法国政府治下。1804年教皇为拿破仑称帝加冕。1809年教皇国领土被并入法国版图,教皇被囚于法国境内。拿破仑政权失败后,在法国出现所谓“天主教复兴”。1814年法国耶稣会恢复,越山派再度得势。

梵蒂冈公会议

教皇庇护九世在位(1846~1878)时,教廷势力复盛,但思想更趋保守。1864年颁布《谬误要略》80条,反对学术、社会、政治等方面的各种进步思潮。1869年召开了第一次梵蒂冈公会议,重申教皇具有至高无上权威,其有关信仰和伦理的言论“永无谬误”。在此后近一个世纪内,这次会议的决议成为全世界天主教徒的信仰和行为的准绳。19世纪末至20世纪上半叶,天主教内曾出现“现代主义”,企图将当代哲学和科学与天主教的传统教义相协调,但遭到教廷严厉压制。

20世纪60年代,由于第二次梵蒂冈公会议的召开,改变了以往保守的传统,采取一系列新的措施,强调“跟上时代”,并开始和天主教以外的基督教各派乃至其他宗教“对话”等。至此,天主教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体制和法规

教阶制

天主教会在组织体制上十分重视教阶制。天主教会认为,只有信徒而无教阶制便不成为教会;反之,在新建立的教会中,如果只有教士而尚无普通信徒,只要教士直属于教阶体制,就已是教会的支系。天主教会的教阶制基本分作神职教阶和治权教阶两类,教阶中又分有品级。神职教阶,或称“按品级言的教阶”,基本由主教、司铎、助祭构成,属“神所立的品级”。就传统的“七品神职”来说,司铎(与主教同)属最高的七品,助祭为六品。加上副助祭(属五品),合称大品。再下的一品至四品,即司门、诵读、驱魔、侍从,则合称小品(中世纪时设立,现仅残留形式而无实职)。七品中的一至五品不属“神所立的品级”,只属“教会立的品级”。治权教阶,或称“按权力言的教阶”,是根据教会治理和统辖权,以及某些特定分工而形成的级次。就神职来说,几种不同级次者皆同为主教。在治权教阶中则有分别,位居最高者为教皇,下有宗主教(除有些东仪天主教会保有自治宗主教外,拉丁系天主教会的宗主教常由教皇兼任),牧首主教、省区大主教、都主教、大主教、教区主教,以及由教皇特委的教廷重要成员枢机主教(枢机内部原亦分作枢机主教、枢机神父、枢机辅祭各级,近世以来,实际上已皆由主教担任)。

公会议

天主教认为除教皇以外,公会议也具有至高权威。按教会法规定,公会议应由教皇召开和主持,参加者基本为世界各地区的主教(并非代表信徒),一些重要修会和修院的负责人以及著名神学家、教会法专家也常被邀请参加。自教皇约翰二十三世与保罗六世相继于1962~1965年召开第二次梵蒂冈公会议以来,代表面有所扩大。其决议须经教皇批准方为有效。天主教会将古代基督教会所举行的 7次由罗马皇帝在东部地区召开和主持的公会议计算在内,认为迄今已召开21次公会议。事实上,前7次公会议素被正教和新教共同承认,只有从天主教所称第9次公会议(1123年第1次拉特兰会议)至第21次公会议(1962~1965年第二次梵蒂冈会议)是由教皇召开的天主教公会议。

教会法规

20世纪之前,天主教会尚无统一、公认的成文教会法规,但经历代积累,存有不少具有法令性质的文献如教令集、法规集之类的卷宗,可用作教会组织、行政、教徒信仰、纪律及伦理的依据,并具有教会法性质的约束力。12世纪以前,教会法一般只包括一些教皇通谕、公会议决议等及其他零散文件。第一部较完整的教会法令集是12世纪中叶隐修士格拉蒂安汇编的《格拉蒂安教令集》(原称《教会法规歧义汇编》),乃作者为澄清有关教会法的分歧意见而汇编的个人研究性资料,主要内容为历代教皇对各地主教为处理各项具体案件所写请示汇报书信的批复;虽具权威性参考价值,但并非正式法典。后400年间,类似的汇编工作持续不断。16世纪特兰托公会议后,教皇格列高利十三世颁布篇幅浩繁的《教会法大全》。1917年罗马教廷又修订成较为精简的《天主教会法典》,共5卷,2414条,1918年开始生效,是为天主教会的第一部较单一化的成文法规总汇;但只在拉丁系天主教会中通行,各东仪天主教会仍不受其约束。1983年,根据第二次梵蒂冈公会议的决定,颁布了更为精简的新《天主教会法典》。

教义和神学

教义

天主教称其教义为“公教教义”,并称其为基督亲授,经使徒和公教教会持守、传授、教导,所有公教教徒都必须信奉接受全部的纯正信仰内容。天主教会强调信仰是对“启示真理”表示同意或“认信”,侧重理智上的承认和接受。现代有些天主教神学家亦同意某些新教神学家的主张,认为信仰也是对所崇拜的对象(天主基督)的“信赖和委身”,是包括从智、情、意各方面对天主所持的整个人生态度。天主教又将启示分为自然启示和特殊启示两种;前者的内容是通过人类自然理性即能认识的真理,有关教义称为理性教义,如关于天主的存在和属性(包括称为绝对属性的永恒、无限、全知、全能、全善等),以及天主对宇宙的造化、掌管和个人的意志自由、道德责任、善恶赏罚、灵魂不灭等。论证这些教义的理论称为自然神学或哲理神学。特殊启示指超乎人类自然理性、非经天主启示不能获得的真理,有关的教义称为启示教义,包括三位一体、道成肉身、圣神、救赎、教会、圣事、信德生活、复活、永生等。并认为这些教义有超理性的奥秘性,故又称超性教义。论证这些教义的理论或学说,称为启示神学或超性神学。天主教认为圣传和圣经组成天主圣言即启示的宝库,而解释圣传和圣经的权力属于教会。第一次梵蒂冈公会议正式宣称:教皇“在其圣座”对关于信仰和道德的教义所作阐述,是“无谬误”的,是具有神圣启示的,所有信徒必须信从而不得修改。1950年庇护十二世宣布“圣母升天”为信条。天主教认为,凡由教会加以神圣委派,赋予“传授和教诲教义之权”者(如教皇、公会议、主教等),他们的合法教诲皆“无谬误”,并对所有教徒具有制约性的权威。

图 祝圣主教 教会论

天主教的教会论,在其教义、组织和礼仪中都居重要地位。第二次梵蒂冈公会议以前,一般根据17世纪耶稣会神学家贝拉明的定义,认为教会是“在罗马教皇治理下,以信奉基督为唯一信仰,遵守唯一圣事制度而联合起来的基督信徒的团体”。这是针对16世纪新教宗教改革的教会论而发,借以用法理概念从外在形式来加以限定。第二次梵蒂冈公会议以后,法国天主教神学家基罗提出另一定义称:“教会是与神交契,同享救恩圣事的上帝子民所组成的社团,是基督之体,圣神之殿。”这是从内在特征和精神实质来加以限定,前一定义强调“唯一”,与拉丁教父西普里安“教会以外无拯救”的原则相符。这一原则,常被多数天主教神学家解释为“只有通过天主教会才能得到拯救”,这类提法具有强烈的排他性。第二次梵蒂冈公会议以后,天主教会采取较开放的方针,主张教会包括“现世信徒”、“已死信徒”和“众天使”,即由“可见教会”和“不可见教会”共同组成的“诸圣相通功”。前者又称“在世战斗的教会”,后者又称“在天得胜的教会”。还有人认为也包括炼狱中的亡灵,称为“在狱受苦的教会”。天主教的教会论还包括:“教会是基督的奥身”,“基督为教会的头,借神秘圣事以成全拯救”。还强调教会“传自使徒”,认为教会的权力和纯正教义,乃由基督亲自授予使徒,即教会的第一批主教。然后通过各使徒按手于他们所选定的继承人的头上,立他们为主教,负责主持教会,坚守纯正教义,并代代相继,以同样方式按手派立继承主教。只有这种“传自使徒”的主教制教会,才具有基督亲授的权力和纯正教义;所立神职和所行圣事才具有神圣效用。这一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天主教会对其他各教会的看法和态度。有些教会(如东正教的),虽被天主教会称做“分裂派教会”,但还是承认其神职、圣事为有效;另有些教会(如新教的),天主教会虽可同他们发展友谊和合作,却不承认其神职、圣事的有效性。

信经和信条

天主教的基本信仰内容大致都包括在《使徒信经》中(见信经)。凡教徒受洗入教皆须诵读认信(或由其父母代行):

(1)天主圣父创造天地;

(2)天主圣子主耶稣基督;

(3)天主圣子降世成人;

(4)耶稣受难;

(5)耶稣复活;

(6)耶稣升天;

(7)末日审判;

(8)圣神;

(9)圣而公教会和诸圣相通功;

(10)赦罪;

(11)世人死后肉身在世界末日时复活;

(12)永生。

以上合称“十二端信道”。

天主教称:凡经过教会明确阐述,作为天主的启示,并可作为“神圣和普遍的信仰”者,即为“信条”,并认为信条具有固定的内容和最高的权威,可作为判别正统与异端的标准。蕾岸的味增爵曾提出分辨正异的标准为“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为一切人所信奉”,此即“味增爵规范”。但在历史上并未有过完全符合此规范的信条。由公会议明文阐释的也只有 4~7世纪间经过6次公会议规定的“三位一体”和“基督的神、人两性”信条,并以信经形式固定,从而为基督教各主要派别公认具有信条的权威。其他诸如有关原罪、预定、救赎、教会、恩典、圣事、炼狱等教义的基本内容,天主教会虽曾作出某些规定,但关于其确切的解释在神学家和神学派别之间历来都有争议。在神学思想上,天主教内部也存在各种流派,进行教义论证和维护信仰。13世纪,托马斯·阿奎那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神学体系,后成为天主教的官方神学。20世纪发展起来的新托马斯主义,在天主教中享有很高权威。当代天主教神学家马利卡尔和K.冉诺等又将新托马斯主义与新康德主义的批判哲学相结合,提出“超性托马斯主义”,调和超性哲学与传统的形而上学,以论证天主教的信仰和教义,此为第二次梵蒂冈公会议以来天主教神学思想的一种新趋势。

礼仪、圣事和节日

礼仪

天主教认为,神职人员具有代表信徒向天主吁祷及奉天主之命而颁施恩典的特殊中介职能。因此天主教礼仪中主持仪式的神职人员与参加仪式的一般信徒在地位上有明显区别;前者起主导作用,后者只是随从。6世纪以前基督教的礼仪曾朝多样化发展。天主教保持拉丁教会的传统,其主要礼仪到8世纪才基本定型而为西欧教会普遍采用。16世纪经特兰托会议修订后,成为天主教会的规范性礼仪。在礼仪的制定、修订和实施上,教皇具有最高权威。正式完整的礼仪必须在教堂内举行。天主教的礼仪以弥撒为中心,即按规定的仪式,依据圣经所载基督的命令和行动,象征性地“重演”基督在十字架上受死而以己身为祭品献给天主;天主教会据此认为,弥撒礼仪含有献祭与牺牲的意义。弥撒的核心部分为祝圣和领受圣体。根据天主教神学的观点:经祝圣的酒和饼其形式与质料均已奥秘地变化为基督的血和肉,即变体论(见基督教神学)。除弥撒外,天主教还有大日课的礼仪。此礼源出于中世纪隐修院,是将每昼夜分作7个时辰,每隔约3小时(一般按《大日课》所定程式)进行一次集体礼拜、祷告、诵唱经文和颂诗等。不在场的个人也可按课诵念。目前除修院外,礼仪形式已趋简化。第二次梵蒂冈公会议前,各国天主教会在礼仪中大都使用拉丁文(东仪天主教会除外),会后,已改为使用地方民族语言行礼。

圣事

天主教神学认为,圣事皆由基督设立,基督以有形的神圣样式永恒地圣化了他的恩宠,并将此恩宠赐于领受者,故天主教会对之十分重视。同时认为,圣事的效用在于教会通过合格的神职人员,依照基督的样式,按教会的规定礼仪施行,即告成立(生效),不因施礼者的灵魂准备或品德好坏而受影响,这一理解简称,“按礼生效”。关于圣事的项目,11世纪以来在天主教会中逐渐确定为7件。特兰托公会议将其明文规定为:

(1)圣洗。由主礼人用水少许点于受礼者之头,在呼受礼者名后称:“我洗你,因父、及子、及圣神之名。亚孟。”圣洗有重生和洗去原罪之意,亦视为加入教会的标志。一般由神职人员在教堂中施行,礼仪较上述基本部分略繁;在特殊情况下亦可由非神职人员,抱着公教会施行圣洗的意向,按上述基本仪节行之;

(2)坚振。由主礼人在领受过圣洗者(青少年或成年教徒)的头上按手并敷以圣油和划十字,并说:“我奉圣父、圣子、圣神的名,以十字圣号标志你,并以拯救的圣膏油坚振你。”天主教认为,坚振圣事的意义是使领受者领受圣神,加强其所受恩宠,标志他成为基督的精兵。一般由主教施行,特殊情况下亦可由经主教委派的神父施行;

(3)告解。向听神工神父告罪,表示忏悔,由神父给予赦罪,并令其作一定的善功(即补赎)。所有信教者(包括神职人员和一般信徒)皆须常行(向听神工神父行之)此圣事;

(4)圣体。即弥撒中的领圣体部分。认为领受圣体是与基督结合,蒙受神恩,还意味着圣徒相通和教会的统一;

(5)终傅。由神父或主教为患病或垂危的信徒(包括神职人员)抹油念经,为受礼者祝福,救其身体减少痛苦,灵魂得救;受礼人如为神职人员,礼仪中的部分仪节与一般信徒略有区别;

(6)神品。主要指领受神父神职时的一整套庄严仪节。由主教主礼,即按手于领受者之头,涂圣油于其手;

(7)婚配。指男女双方同意结为夫妻,缔结婚约而互授其身体,神父则按照教会规定,为其行被认为神圣的礼仪,并对结婚双方祝福。一般只为已领圣洗者施行。

崇拜

除崇拜天主和基督外,天主教还按等级对诸圣者保持特定的崇敬,认为圣者在救赎事工上有代求和通功(将其所建功德分给求告者)的中介作用。在诸圣者中马利亚享有最高地位,被奉为天主之母,故称圣母,在教徒中受到仅次于天主和基督的特别恭敬。除圣母外,被称为耶稣的“鞠养父亲”的若瑟以及天使、使徒、殉教者和一些经教皇册封的圣徒,皆受到恭敬。在形式上,也可向其像屈身跪拜。但只对天主和基督可称“敬拜”(拉丁文latria,源出于希腊文latreia,原意为事奉);对圣母可称“特别恭敬”(拉丁文hyper dulia,源出于希腊文hyperdoulos,原意为超级的恭敬);对天使和圣者只可称“恭敬”(dulia,源出于希腊文doulos,原意为奴仆对主人的恭敬)。

节日

除主日(星期日)外,还设有大、小瞻礼日(圣日)。主日和瞻礼日都以弥撒为主要宗教仪式,神父们则每天都行弥撒。瞻礼分移动和定期两种,移动瞻礼以复活节为推算标准,复活节后第40天为耶稣升天瞻礼,第50天为圣神降临瞻礼。其他移动瞻礼均依次推算。定期瞻礼均有固定日期,如耶稣圣诞为12月25日,圣母升天为 8月15日。瞻礼分大小两种:四大瞻礼为圣诞节、复活节、圣神降临节、圣母升天节。小瞻礼如三王来朝(新教称显现节)、耶稣升天、圣母无原罪始胎、大圣若瑟瞻礼、诸圣瞻礼等。但各地区习惯略有不同。教会每年根据各大小瞻礼的日期,编成教历(亦称瞻礼单或教会周年)。教历是从圣诞节之前 4星期的将临节起算,分若干阶段。结合各种瞻礼,在崇拜仪礼中的服饰及圣坛布置,常以各种颜色为标志,如将临节、封斋节期等用紫色表示悔过;圣诞节用白色表示洁净、无罪与荣耀;受难节用黑色表示哀悼;圣神降临节用红色表示圣神与火和血;绿色表示传教与教会的发展等。

在中国的传播

初传

天主教传入中国始于13世纪。当时蒙古族的势力扩张到西亚和欧洲。罗马教廷和法国国王分别于元定宗元年(1246)和元宪宗三年(1253)派遣方济各会士柏郎嘉宾和鲁不鲁乞到蒙古和林聘问。元世祖至元三十一年(1294)意大利方济各会会士约翰·孟高维诺以教廷使节身份到中国,获准在京城设立教堂传教,信教者大多为蒙古人、阿兰人和色目人。当时天主教和景教统称也里可温。大德十一年(1307),教廷任命孟高维诺为汗八里(今北京)总主教,并继续派方济各会会士赴华。皇庆二年(1313)在福建泉州设置教区。当时天主教在今内蒙古五原、新疆伊犁、江苏扬州和浙江杭州等地均有活动,信徒约6万人。元朝覆灭后,天主教在中国几近绝迹。

16世纪,天主教随着西方殖民主义浪潮,再度传入中国。明正德十一年(1516)至嘉靖二十七年(1548)间,天主教传教士先后在广东下川岛、浙江双屿、福建漳州建立教会。嘉靖三十六年后又在澳门建立纳入葡萄牙殖民地体制的教会。天启六年(1626)至崇祯十五年(1642)间,西班牙入侵台湾北部,又建立纳入西班牙殖民地体制的教会。当时,中国人信奉天主教被认为归顺外国殖民者的标志。因而,天主教在再度传入中国之初,就受到中国人民的抵制。

万历十年(1582)利玛窦到中国,试以传播科学知识为媒介,以天主教教义与儒家的伦理观念相融合作为传教方针,并写成《天学实义》一书。该书得到徐光启、李之藻等士大夫的赞赏,他们在接受西方科学知识的同时,也接受了天主教教义。利玛窦的传教方针,为天主教在中国的广泛传播奠定了基础。迄明末,利玛窦开创的耶稣会中国传教区已在两京八行省建立了13处传教会所,全国约有教徒15万人。

发展

清初,以耶稣会为主体的来华传教士基本上继承了利玛窦的传教方针。汤若望、南怀仁、徐日昇等因在顺治、康熙两朝主持历算、制造火炮颇有成效,以及参预中俄交涉等,赢得康熙的信任。康熙三十一年(1692)颁布谕旨,许“将各处天主教堂俱照旧存留,凡进香供奉之人,仍许照常行走,不必禁止”。自三十一年至四十六年间,天主教在中国有较大的发展。据四十年的统计,全国13行省共有传教士117人,传教士住屋114处,大小教堂250处,教徒达30万人。

明清之际,耶稣会传教士致力于译介西欧经院哲学、神学和圣经。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哲学讲义被译成中文的有《灵言蠡勺》(《论灵魂》,毕方济、徐光启译,1621)、《寰有诠》(《宇宙论》,傅汎际、李之藻译,1628)、《名理探》(《逻辑学》,傅汎际、李之藻译,1631)、《西学修身》(《伦理学》,高一光译,1631~1640)。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大全》取名《超性学要》大部分译成中文出版。介绍圣经的译著则有《天主降生言行纪略》(艾儒略译述,1642)等。

外国教会的角逐

1658年,罗马教廷在中国推行宗座代牧制,任命五年前建立的法国巴黎外方传教会士为代牧。康熙二十二年末,中国南部宗座代牧陆方济进入福建,遂以总理全国教务的身份宣布,在华传教士、会士、传教员必须宣誓服从代牧。葡萄牙、西班牙禁止本国传教士对他宣誓,法国仅同意法国传教士向本国主教宣誓。二十四年至二十九年间,在中国形成了几个相对峙的传教权力机构。三十一年,教廷同意在葡萄牙保教权下设置北京和南京教区。三十六年又宣布在江西(原西班牙奥斯定会传教范围)、湖广、陕西(意大利方济各会)、福建、四川、云南(法国巴黎外方传教会)、贵州(法国耶稣会)、山西(耶稣会中国传教会)和浙江(西班牙多明我会)9省设置代牧区,分别委托各修会管理以后,9个代牧区名实俱存者仅闽、川、陕3省。西方列强对中国传教区领导权和势力范围的争夺,还表现为长达百年之久的中国礼仪之争。由于教廷及传教士干涉中国内政,康熙帝在五十九年御批:“以后不必西洋人在中国行教,禁止可也,免得多事。”这样,天主教失去了在中国合法传教的政治条件。雍正元年(1723)末,礼部奏请在全国禁止天主教获准,除在京城为宫廷服务的传教士照旧供职,允许进行宗教活动外,余皆勒令回国。禁教令颁布后,传教士遂在各国政府支持下秘密潜入内地传教。乾隆十二年(1747)后,清政府多次搜捕非法进入内地的传教士。据1810年的统计,全国天主教徒人数下降至21.5万人。第一次鸦片战争前夕,教会的教务主要由80名中国教士主持,基层教堂均由上层教徒管理,秘密进入内地的外国传教士仅30名。

在不平等条约支持下传教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中、法于道光二十四年(1844)签订《黄埔条约》,准许法国人可在5个通商口岸建造礼拜堂,中国地方官员有义务加以保护。此为外国传教士首次凭借不平等条约的支持,在中国传播天主教。清政府在法国的压力下,又相继于道光二十四和二十六年宣布天主教弛禁,发还康熙年间所建天主教堂。从此,在五口地方,保护传教士和发还教产问题成为中法交涉的主要内容。迄咸丰六年(1856),教廷先后在辽东(1838)、蒙古、云南(1840)、贵州、西藏(1846)新设或重设了代牧区,同时撤销葡萄牙保教权下的北京、南京两教区,另设直隶北境、直隶西南境、直隶东南境和江南四代牧区,分别由法国巴黎外方传教会、遣使会和耶稣会管理。仍属葡萄牙澳门教区管辖的两代牧区,也由巴黎外方传教会署理。大批传教士不顾条约规定,纷纷潜入内地,原由中国教士和上层教徒管理的教堂、教产,也逐步转移到外国传教士手中。在上海和直隶等地曾发生中国教士、教徒反对法国传教士剥夺其管理教会权利的斗争,由于得不到清政府的保护和社会上的同情支持,不久即告失败。

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清政府被迫于咸丰八年分别与英、法签订《天津条约》,其中允许“自后凡有传授学习(耶稣教、天主教)者,一体保护,中国官员不得刻待禁阻”。咸丰十年中法《北京条约》中,列有赔还教产问题的条款,谓“交法国驻扎京师之钦差大臣,转交该处奉教之人”,充当翻译的法国传教士在中文本上该条款之末,私自添加“并任法国传教士在各省租买田地,建造自便”一句。这两个条约标志着法国在中国取得全面保护天主教的政治特权,保护范围亦从传教士扩大到教徒,赴华的传教士全部领取法国护照。光绪十六年(1890),德国在山东也获得对德国天主教传教士的保护权。

自19世纪60年代始,天主教会势力在全国大为发展。迄19世纪末,全国已有代牧区37个(其中属法国传教机构的有20个),教徒74万。教士中外国人有886人,中国人仅470人,在人数和地位上均无足轻重。在此期间,产生了大量外国教会及其庇护下的劣绅、地痞侵犯人民群众利益的“民教纠纷”及人民群众反抗外国教会势力压迫的教案。清政府迫于外国压力,采取扶教抑民的政策。光绪二十五年,当局颁布《地方官接待教士章程》,竟承认主教相当于督抚,总本堂相当于司道,传教士相当于州县的政治地位。各地群众反抗外国及其教会侵略势力的斗争终于发展成义和团运动,天主教会受到严重打击,一些传教士改变原来的传教方式,利用在中国取得的巨额赔款,以发给银元或提供伙食为饵,招募教徒;一些地区则利用赔款兴学、行医、办慈善事业来扩大社会影响。到1918年,全国天主教徒已达196万人。

清政府被推翻后,中国天主教徒的爱国主义觉悟进一步提高。1916年,天津天主教界爱国人士,为反对法国借口保护天主堂把老西开地区划进法租界,起而进行斗争。1919年,津沪等地的爱国神父、教徒和教会学校学生等在五四运动中,提出了改变中国天主教会殖民地体制的要求。马相伯等主张应由中国主教主持教区教务,反对在修院教育中轻视中国文化,并努力从事《圣经》的中文翻译工作。

1922年,教廷委派意大利籍主教刚恒毅为首任驻华宗座代表。1924年中华全国主教公会议召开,在到会的48名代牧、监牧中仅有 2名中国籍监牧。会议制定《中国天主教现行法则》 801条,决定设立全国教务委员会,直属驻华宗座代表公署。1927年教廷首次任命 6名中国籍主教。1946年,教廷宣布在中国建立圣统制,全国设137个教区,分属20个总主教区,辖教徒300余万。在高级神职人员中,中国籍总主教仅3人,主教仅17人。1947年,天主教教务协进会在沪成立,以取代全国教务委员会,美国玛利诺会主教华理柱任秘书长,由梵蒂冈首任驻华公使黎培里领导。

独立自主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天主教界爱国人士领导下,开展了中国天主教反帝爱国运动,使中国教会摆脱了殖民地体制的羁绊和外国的干预,走上了独立自主自办的道路。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