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户

唐代隶属官府的一种贱民。又称番户。唐律规定,谋反及大逆者,本人及父、子年十六以上皆处死刑,其余依法相坐的男女及奴婢没官,谓之官奴婢。官奴婢经一次赦免官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官奴婢初配没时,刑部都官司将有技能的按所能分配诸司,诸如少府、将作监和诸州所属的各种手工作坊;无技能的分配到司农。被免为官户者,仍隶司农和诸司,专立籍帐,在州县没有户籍。官户在本司分番劳动,一年三番,每番一月。十六岁以上的都要当番;但也允许纳资代役。其中长上服役的,则衣粮由官府供给。

官户的法律地位和部曲一样,比良人低一等,比奴婢高一等。在量罪定刑时,比良人重一等,比奴婢轻一等。依户令,官户当色(同类)为婚,不能和其他等级的人通婚。所生子女亦为官户。年六十及废疾(见貌阅)者,免为杂户;年七十则免为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