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益品理论与功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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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益品理论与功利主义

有益品是否与功利主义的个人偏好优先这一基本经济原则一致?它与功利主义是兼容的吗?如果能够证明有益品的提供独立于消费者需求会提高个人的效用,那么,有益品概念就能进入主流财政学或公共经济学的视野。

Mann(2006)认为,理论界应进行这一尝试,因为主流经济学理论基于功利主义而拒绝国家做出与提供有益品相关的政策干预,这种理念与实证结论之间存在差距。以教育政策为例,对学校提供补贴,甚至提供义务教育,并不在基于功利主义的古典福利经济学框架内。目前的公共经济学理论带来的逻辑结论使我们难以提出是父母而不是孩子们自己应该为孩子们接受教育承担责任,因此也不能证明国家的干预是合理的。另一方面,我们知道政府对教育,尤其是对基础教育的投资促进了经济增长。义务教育提高了社会的整体福利,这方面的证据比比皆是,以至于入学率常常被用来作为教育政策成功的一个独立变量。

根据古典的单一效用框架,只有当一个人可能推断个人的选择反映了其最优的偏好时才符合效率标准,但如果一个人出现了两个或更多竞争性的偏好函数时,就难以实现效率。Brennan和Lomasky(1983)认为,有益品的供给和功利主义方法论并不矛盾,因为一个人可能有一个以上的偏好顺序。Brennan和Lomasky为了解决有益品和功利主义之间的矛盾,引入了分开的偏好结构(partedpreferencestructures)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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