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

国家用法律形式规定对一定年龄儿童免费实施的某种程度的学校教育。也称为强迫教育、免费教育或普及义务教育(见普及教育)。因其开始时实施的均属初等普通教育,所以又称为初等义务教育(见初等教育)。

义务教育法常规定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和离校年龄,或应达到的标准,要求国民一体遵行并视之为自己应尽的义务。这里的“义务”一词,其涵义还包括父母或监护人有使其学龄儿童就学的义务,国家有设校兴学以使国民享受教育的义务,以及全社会有排除阻碍学龄儿童身心健全发展的种种不良影响的义务,等等。

义务教育的推行,先是出于16世纪欧洲宗教改革运动中奉行新教的国家推行宗教教育的需要。1619年,德意志魏玛邦公布的学校法令规定,父母应送其 6~12岁子女入学,否则政府得强迫其履行义务。这可视为正式实施义务教育的发端。但德国按义务教育法基本上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是19世纪60年代的事。其他各国,如英、法、美等,大都在19世纪70年代以后才开始实行义务教育。这主要是适应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技术革新的需要,以及受到工人运动压力等的结果。现在世界上已有许多国家实行了初等义务教育,不少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已经把义务教育年限延伸到了中等教育阶段。

根据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1979 年出版的《国际教育制度指南》一书列举的85个国家统计,有58个国家实施了义务教育。年限定为5~6年的有土耳其、墨西哥、葡萄牙等12个国家;7~9年的有埃及、泰国、日本、苏联、南斯拉夫等26个国家;10~12年的有英国、美国、法国、民主德国、联邦德国、罗马尼亚匈牙利等19个国家。加拿大规定的年限最长,有的省定为13年。

各国实施义务教育的年限长短,大体是由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文化教育程度决定的,如发达的工业国家实施的年限较长,一些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年限较短。在较短的历史时期很快延长实施义务教育年限的大多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国家。例如,日本于1886年颁布《小学令》,实施6~10岁的4年义务教育;到1946年,就把义务教育年限延长为 9年;而到1978年,它已在实际上推行了12年制义务教育。美国从1852年马萨诸塞州颁布《义务上学法》开始,实行的是8~14岁的6年义务教育;到1948年已实行 9年制义务教育;近年来各公立学校则已实行了12年制免费义务教育。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推行义务教育的速迭a href='//m.wenaishequ.com/baike/224/276460.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仁亲羁斓摹K?953年起推行普及 4年制初等义务教育,1967年改为 9年,到1975年就开始推行了11年制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范围常涉及有三个方面问题,各国的解决办法也不尽相同:

(1)实施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问题。一般都定为儿童满6岁入学,但也有定为5周岁(如英国、澳大利亚、土耳其等)或 7周岁的(如苏联、民主德国、保加利亚等)。

(2)实施义务教育年限与儿童学龄期的问题,这二者的年限各国规定的往往不同。如日本先定6~14岁为学龄期,其间 4年为义务教育;德国曾按宪法规定6~18岁为正规学龄期,其中9年为义务教育。

(3)义务教育阶段与普通学校教育阶段的关系问题。义务教育年限较短的,一般以小学前期若干年为义务教育阶段,但是随着义务教育年限的延长,这种关系也跟着变化,如日本1886年实施4年义务教育时,以寻常小学4年为义务教育阶段;于1908年(明治四十一年)延长义务教育年限为6年后,就以完全小学6年修业期限作为义务教育年限。美国大多数州规定义务教育年限为12年,超过了小学修业年限,即以中学 6年修业年限并为义务教育年限。英国规定义务教育年限为11年后,也以中学修业 5年或以小学后另设补习教育来满足实施义务教育所需年限。

关于义务教育的实施办法,一般着力于依次进行4个方面的工作:

(1)调查分析应受义务教育儿童的情况和问题。

(2)筹措广泛兴学实施义务教育的经费。

(3)培养实施义务教育所需的师资。

(4)采取各种具体措施以督促、检查和强制学童入学。以上工作,各国的做法均因具体情况和需要而不同。

世界各国实施义务教育的发展趋势令人注目,一些发达国家的义务教育仍有继续延长的趋势,有些国家有把幼儿教育高班纳入义务教育范围的倾向。此外,一些国家的义务教育正在向职业技术教育延伸。

西方各国在实行义务教育时,由于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有时也并不能保证所有学龄儿童上学。在旧中国,中华民国颁布的宪法,虽然也曾列有关于义务教育的条款,但由于当时国家政治与经济等诸方面的问题,并未付诸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其成立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及以后正式颁布的宪法中,都明确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它把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致起来。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义务教育,即依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为现代生产发展和现代生活所必需,是现代文明的一个标志。为此,中国将有步骤地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