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

西方伦理学中一种以功利作为道德标准的学说。又译功用主义。最早明确使用功利主义这一术语的,是19世纪英国哲学家J.S.密尔。他也是功利主义的主要代表之一。另一主要代表人物是J.边沁

17世纪英国经验论者T.霍布斯、J.洛克和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C.A.爱尔维修、P.-H.D.霍尔巴赫等人的伦理思想,已经具有了功利论思想。19世纪由边沁和密尔建立起系统的功利主义伦理思想体系。功利主义继承发展了历史上幸福论快乐主义伦理思想传统,从自然人性论出发,认为人是自然的产物,人的本性是追求感官的快乐,逃避感官的痛苦,因而人都处于苦和乐这两个最高主宰的控制之下,苦乐既是道德的来源,又是道德善恶的标准,而且它可以被计算。在功利主义者看来,幸福就是免除痛苦,求得快乐,而利益则是幸福和快乐的基础,个人幸福就是个人的利益。功利主义以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最高道德原则,提出为了增进个人的幸福和保证个人的利益,需要增进社会的利益和幸福。所以它又被称为“最大幸福主义”。但是,功利主义把个人利益看作是唯一现实的利益,并把它作为整个道德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认为社会利益只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因而这种功利主义是一种更为精致的利己主义学说,更适合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的生产方式。19世纪末,英国伦理学家H.西季维克(1838~1900)用直觉来说明功利主义原则,其理论被称为直觉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对现代西方实证主义的伦理思想有直接的影响。

参考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