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益品理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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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益品理论概述

有益品(MeritGoods)理论最初是由理查德·阿贝尔·马斯格雷夫在1957年的《预算决定的多重理论》(Amultipletheoryofbudgetdetermination)中提出来的,他将有益品定义为“通过制定干预个人偏好的政策而提高生产的物品”,这意味着有益品主要是由国家提供的。马斯格雷夫举例说,有时候,老百姓宁愿购买第二辆汽车和第三个冰箱,也不愿意让其孩子接受足够的教育。相对有益品而言,有害品(demeritp(d8)是那些政府为了降低消费而征税或禁止的物品,例如烟、酒和毒品。

1959年,马斯格雷夫在《财政学原理》中再一次指出,有益品是指对消费者有益但由于消费者的无知而消费不足的物品。教育是一种有益品,国家必须促进有益品的消费。因为个人或家庭可能忽视教育的福利,或不理解教育的价值,或难以预见教育投资决策的意义,因而不愿意投资教育。但政府比个人或家庭拥有更多的信息,比个人更能理解教育投资的意义,因此更能洞察未来,在投资教育上的决策也就更明智。

1989年,在《财政理论与实践》(第五版)中,马斯格雷夫列举了政府采取行动纠正个人选择过程中的错误的一些情形,如对儿童或智障者的选择进行指导,提供教育服务,根据多数原则制定预算决策,以干预少数人的偏好。对有益品进行政府干预可能会对传统意义上的个人选择产生某些限制,因此,必须谨慎定义有益品(和有害品),因为它们可能成为集权主义的媒介。

马斯格雷夫早期对有益品的定义“干预个人偏好”和主流经济学所认同的个人效用最大化之间存在矛盾。但最近十多年来,有益品概念有了新的发展,一些学者通过研究人们对私人物品的支付意愿(消费决策)和表达的对于公共物品支付的意愿,结合偏好和支付意愿对有益品进行了重新定义,认为有益品是政府通过制定干预个人“支付意愿”的政策而应该供给的物品。这个定义更清楚,因为“偏好”的意思有时是模糊的,有学者甚至认为在进行经济学研究时应关注“支付意愿”(或“选择”)而不是“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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