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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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理解。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内容如下:

下列场所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小学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图书馆、学生宿舍等室内区域;

(二)儿童福利院、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和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四)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五)体育场馆的竞赛区、运动员区、观众区;

(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室内会议室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

(七)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室内营业区域;

(八)公共汽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城市轨道交通列车、客渡轮、飞机、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及售票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九)电梯内部及其室内等候区域;

(十)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并确定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的制作标准以及张贴规范由省爱卫办统一规定。

主旨

本条是对完全禁止吸烟场所及场所内无烟环境布置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公约》第8条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接触烟草烟雾,需要在特定空间或环境完全消除吸烟和烟草烟雾,以建立100%的无烟环境。接触烟草烟雾没有安全程度可言,应当抛弃二手烟草烟雾毒性有一个临界值的概念。按照履约规定,2011年1月,我国应当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公共场所完全禁止吸烟。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以及“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依据本条例规定,上述场所均为禁止吸烟场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区域。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各相关单位要制定控烟制度,张贴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不得设置吸烟区或与吸烟有关的器具,配备的相应专(兼)职管理人员,开展禁烟宣传,并加强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禁止吸烟警语的制作标准和张贴规范由省爱卫办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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